轉包的工程訴訟主體是誰,怎樣確定訴訟主體?

導讀:
轉包的工程訴訟主體是誰,怎樣確定訴訟主體?
在實踐中,工程轉包與分包是不一樣的,轉包需要經過發包人的同意即可,分包是不合法的行為。如果就工程轉包發生糾紛的可以訴諸法院。那么,轉包的工程訴訟主體是誰,怎樣確定訴訟主體?
網友咨詢:工程轉包的訴訟主體如何確認?
陜西云邁律師事務所岳玲利律師解答:
工程轉包的訴訟主體確認:
1.轉包后發生拖欠工程款糾紛的處理;
(1)轉包時,經發包人同意的,屬于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轉讓:應將實際施工人列為原告,發包人列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為當事人。
(2)轉包時,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實際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發包人一般不列為當事人。
2.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轉包給實際施工人后,發生質量糾紛處理:發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員是共同被告,共同承擔質量方面的連帶責任。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所規定的房地產轉讓的法定條件。即: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岳玲利律師解析:
(一)一般而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指發包人與承包人。
企業可按合同約定確定相應的對方當事人。但企業本身主體又較為復雜,設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處、項目經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權成為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
(二)工程掛靠的訴訟主體確認。
1、工程欠款糾紛。應當以實際施工人、被掛靠單位為共同原告。若被掛靠單位不愿起訴的,實際施上人可單獨起訴。
2、工程質量糾紛。應當以實際施工人,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被告;兩單位對質量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三)聯合承包的訴訟主體確認。
兩個以上的承包人聯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則其他聯合方應列為本案共同原被告。
(四)合作建設,合作開發的訴訟主體確認。
若合作方對合作標的享有共同權益的,且合作一方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糾紛而訴訟的,其他合作建設方為共同原被告。
(五)涉及分包的主體確認。
因分包單位原因致使建設單位發生損失的,建設單位叫以以總包單位為被告,直接向總包單位索賠。而總包單位承擔責任后,可以以有責任的分包單位為對方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
(六)產品質量侵權的主體確定。
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財產人身損害的,受害人為原告,而確認對方當事人時應區分涉案工程是否已交付。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為被告;在工程支付后,以發包人為被告。
(七)施工人侵權的主體確認。
施工期間因承包人過錯致人損害,如在公共場所,道旁或地上挖坑,安裝地下設施,未設明顯標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第三人損害的,以承包人為被告,而發包人不列為被告。
中共黨員,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經濟法專業。陜西云邁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主任。2005年開始執業。已辦理上千起案件。辦案能力強,辦案經驗豐富。友情提示:律師在線咨詢免費回復,可直接與專業律師咨詢相關法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