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掛靠的訴訟主體怎樣確認?

導讀:
工程掛靠的訴訟主體怎樣確認?
雖然我國《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于工程轉包、分包、內部承包及勞務分包的效力及處理原則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但各地的各級法院在處理有關工程轉包、分包、內部承包及勞務分包的問題時也是尺度不一,造成了執法的不統一,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及人民法院審判的嚴肅性。
法律咨詢:
工程掛靠的訴訟主體怎樣確認?
河北決策律師事務所白玉龍律師回答:
1.工程欠款糾紛。應當以實際施工人、被桂靠單位為共同原告。若被掛靠單位不愿起訴的,實際施上人可單獨起訴。
2.工程質量糾紛。應當以實際施工人,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被告;兩單位對質量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白玉龍律師解析:
首先應區分產生各種糾紛的類型,第一種是因建設工程質量所產生的糾紛;第二種是因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產生的糾紛;第三種是被掛靠人與掛靠人之間存在工程欠款或管理費產生的糾紛;第四種是拖欠供應商、雇傭人員工資產生的糾紛。下面對各類型糾紛進行分析:
1、關于第一種糾紛,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雙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該條規定與《意見》第43條規定內容是相一致的。因此,因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糾紛,應以發包人為原告,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在掛靠中就是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都作為共同被告。
2、關于第二種糾紛,發包人是債務人,被掛靠人是名義上的債權人,掛靠人是實際上的債權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掛靠人不能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只能由被掛靠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但《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賦予掛靠人為原告,可以以發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3、關于第三種糾紛,在排除發包人欠付工程款以外,應根據合同相對性來處理,即訴訟主體是掛靠雙方。如果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導致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工程款的,按《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掛靠人為原告,發包人、被掛靠人為被告。但后兩者并不是共同被告,掛靠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起訴,也可以選擇兩者都為被告。
2010年執業,合伙人律師,2017年省優秀律師友情提示:律師在線咨詢免費回復,可直接與專業律師咨詢相關法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