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的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導讀:
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理論上應為請求權,而在性質上質押權應屬于支配權。筆者下面就質押權訴訟時效的問題展開探討。質押權的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抵押權人如果沒有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其后果是“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不是“抵押權消滅”。另外,訴訟時效制度推定時效期間完成時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債務,而債權人仍占有質押財產或留置財產的事實,說明了債務仍然沒有得到履行,推翻了訴訟時效制度的上述推定。那么質押權的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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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國的法律中尚未明確規定質押權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理論上應為請求權,而在性質上質押權應屬于支配權。那么,質押權是否也應適用訴訟時效呢?筆者下面就質押權訴訟時效的問題展開探討。
質押權的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我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依據這一規定,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后,債權人既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主債務,也可以通過實現抵押權來滿足其債權,但如果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而導致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不僅債權受到訴訟時效的影響,抵押權的行使也受到訴訟時效的影響。這一規則能夠避免因抵押權人長期不行使抵押權而妨礙抵押財產的流轉,有利于法律關系的盡早確定。
抵押權人如果沒有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其后果是“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不是“抵押權消滅”。因此,在訴訟時效完成后,抵押權人只是不能通過法院請求拍賣或變賣抵押財產,抵押權人仍可以通過與抵押人協議等方式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物權法在質權和留置權部分并不存在與第二百零二條類似的規則,相反,物權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百三十七條也規定:“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可以看出,與抵押權截然不同,質權和留置權并不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影響,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后,質權人和留置權人原則上仍然有權行使質權和留置權,擔保人不能依據訴訟時效進行抗辯。
這一區分的根據在于,抵押權的設立不轉移擔保物的占有,而質權和留置權的設立則需要轉移對擔保物的占有。由于質權人和留置權人占有擔保物,當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時,如果不允許擔保權人行使擔保物權,而允許擔保人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由請求返還擔保物,則不僅與訴訟時效制度維護現存秩序的功能相違背,而且對擔保權人有失公平。因為質權人和留置權人之所以一直沒有行使債權和擔保物權,可能正是考慮到自己占有著擔保財產,自己的權利一直有所保障。另外,訴訟時效制度推定時效期間完成時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債務,而債權人仍占有質押財產或留置財產的事實,說明了債務仍然沒有得到履行,推翻了訴訟時效制度的上述推定。當然,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后仍然能行使質權和留置權,意味著擔保人和債務人在時效完成后實質上仍不能獲得訴訟時效制度的保護。但是,這一結果在質權和留置權設立之初就是可以預知的,當事人在擔保物權設立之時就應當知道這一風險,因此,由擔保人和債務人承擔這一結果,算不上苛刻。
延伸閱讀:
專利權質押合同范本參考
什么是質押?質押權的期限是什么時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