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律師在線咨詢服務刑事訴訟法規的回避主體

導讀:
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那么我國刑事訴訟
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那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回避主體是哪些人?
一、刑事訴訟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我國刑事訴訟法規的回避主體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與案件本身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特殊關系的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不得參加本案處理工作的一項訴訟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第31條的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8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206條分別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經擔任過該案某一審判階段審判工作人員不能再次擔任該案的審判工作,也應當回避。而且根據有關司法精神,曾經擔任過本案偵查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起訴、審判工作,曾經擔任過本案起訴工作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審判工作。
二、刑事訴訟律師在線咨詢服務——回避的種類有哪些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又稱主動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有關辦案人員自行要求回避。
偵查人員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經有回避決定權的組織和人員決定同意自行回避的,即發生自行回避的效力。自行提出回避的人員,應退出對該案件的承辦或停止有關本案的職務活動。但是,對偵查人員的回避決定作出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2、申請回避
申請回避,是指應當回避的人員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卻沒有自行回避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申請回避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人民法院有義務在開庭時按照法定程序告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該案的審判組織情況和他們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并詢問他們是否申請回避。
申請回避制度,是我國訴訟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某一案件的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有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處理時,退出該案的審理。
3、指定回避
就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而言,決定權在相關機關的負責人或者負責的相關機構,本人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是提出請求,而無權決定回避的最終適用。
(1)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他們回避的,應當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他們回避(《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9條);
(2)應當回避的人員(包括檢察人員、檢察長等),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應當決定其回避(《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5條);
(3)應當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法院院長等),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6條)。注意:指定回避的前提是,應當回避的人員本人沒有自行回避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
根據本篇文章可以知道回避的種類分別為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和指定回避。回避的主體在上文中也有詳細介紹,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在律師咨詢平臺咨詢,有刑事訴訟律師在線咨詢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