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權能否一人主張

導讀:
夫妻共同債權由一方主張是可以的,當然了,其中一方當事人如果授權另外一方當事人的話,完全是可以的。
夫妻共同債權由一方主張是否可以?
夫妻共同債權由一方主張是可以的,當然了,其中一方當事人如果授權另外一方當事人的話,完全是可以的。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權能否一方起訴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因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變共有性質。故對夫妻一方享有債權的人,可要求強制執行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財產。一般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故夫妻共同財產被強制執行時,配偶方不能要求先析產再執行。但強制執行不能損害配偶方的財產份額。
實踐中很多案例之所以能執行配偶方名下的財產,其主要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但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出臺后,根據第三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我們認為該司法解釋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加大了對舉債方的配偶的保護,未來法院的相關裁判觀點,可能會發生一定的變化。
2. 配偶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被強制執行,應如何救濟?
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明確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沒有解除前不得分割和劃分范圍。從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則出發,一共有人對另一共有人的抗辯在共有關系沒解除和分割前,不得對抗第三人,所以通常情況下,只能先以共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責任,被執行人配偶一方只有在解除婚姻關系時,再要求被執行人一方承擔內部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