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炒股賺的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導讀:
婚前財產炒股賺的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投資股票的,屬于該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但投資該股票獲得的投資收益,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婚前財產炒股賺的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投資股票的,屬于該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但投資該股票獲得的投資收益,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若婚后一方投資股票的,投資的股票與收益一般認為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為【夫妻共同財產】條款。
《民法典》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共同財產制。它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夫妻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財產,所謂“婚后所得”,是指該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一般就是結婚登記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列舉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種類與范圍: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注意“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等為本次《民法典》新增的內容,這是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擴大。
加入“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是因為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的發展與活躍,夫妻的收入除了“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之外有了其他的形式(例如兼職收入、房租收入等),故用內涵更豐富的“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來概括歸納這些所得收益。
勞務報酬和工資、獎金性質類似,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收入。而投資收益則相對復雜一些,它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財產進行投資所獲的收益,也包含一方利用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進行投資活動所獲得的收益。
“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這一節,本文不做詳細描述,放在其它文章論述。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概括性的、兜底性的、具備擴容性的條款,方便把前款未羅列的、新出現的、新類型的“夫妻共同財產”納入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
【案例】賣掉婚前房產炒股,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方婚前購買房產的性質大家都是比較清楚的,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且不會因為締結了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時間比較長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同樣的,如果賣掉婚前房產,所得的現金價值,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在財產形式上的變化,不影響個人財產性質的認定,婚前房子賣掉所取得的錢,也是個人財產。
那么,如果該方拿著這個錢去炒股,怎么認定呢?這個錢是不是就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了呢?
首先我們說這個炒股的本金,本金因為就是婚前房產的形式轉化,依然是個人財產。
然后是大家比較關心的收益問題。
雖然本金是婚前財產,但,該方用這個錢在婚內炒股,付出了時間和精力,屬于投資性的經營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前財產在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增值,如開公司、作買賣,投資入股當股東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紅利,屬于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內炒股所產生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配偶可以對這部分進行分割。
如果這個錢用來炒股虧損了怎么辦?另一方需要賠償嗎?答案是不需要賠償。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法院不會支持,二是由婚前財產所有人自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