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把夫妻共同財產變為個人財產

導讀:
如專利權轉讓所支付的轉讓費用,專利權人許可他人使用專利取得的報酬,著作權人行使作品發行權、表演權取得的報酬,商標所有人按照合同約定轉讓商標權收益等.,(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五)個人財產投資一方的收入如一方婚前購買股票婚后出售增值部分的收入,(六)實際或應由男女雙方獲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七)男女雙方已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的,配偶一方名下的股票、債券和投資基金,(九)夫妻雙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投資的金額或者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十)一方婚前租賃、婚后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房屋權屬以一方名義,(十一)發給軍人姓名的復員費、自行復員費等一次性費用以結婚年限乘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平均年限、金額,(十二)夫妻共同債權或其他短期收入,(十三)夫妻雙方婚后購買的投資型保險(受益人為夫妻)的保險利益,(十四)信托財產和信托利益。
個人財產會否轉換為共同財產
2001年婚姻法修訂時第18條明確規定婚前配偶一方的財產屬于另一方的財產。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發布關于婚前個人財產轉為夫妻共有財產的法律依據消失包括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所有財產不得因繼續婚姻而轉為夫妻共有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可以得出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不因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而改變夫妻個人財產不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應當也不應當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損害一方的合法權益。
哪些財產屬于共同財產
(一)雙方工資、獎金收入,
(二)按合同約定取得的土地、林木、魚塘等收入,從事個體經營和其他經營活動的收入,
(三)夫妻一方或雙方在科學、技術、文化領域所創造的精神財產和財產利益即知識產權收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如專利權轉讓所支付的轉讓費用,專利權人許可他人使用專利取得的報酬,著作權人行使作品發行權、表演權取得的報酬,商標所有人按照合同約定轉讓商標權收益等.,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
(五)個人財產投資一方的收入如一方婚前購買股票婚后出售增值部分的收入,
(六)實際或應由男女雙方獲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男女雙方已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的,
配偶一方名下的股票、債券和投資基金,
(九)夫妻雙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投資的金額或者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
(十)一方婚前租賃、婚后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房屋權屬以一方名義,
(十一)發給軍人姓名的復員費、自行復員費等一次性費用以結婚年限乘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平均年限、金額,
(十二)夫妻共同債權或其他短期收入,
(十三)夫妻雙方婚后購買的投資型保險(受益人為夫妻)的保險利益,
(十四)信托財產和信托利益。夫妻婚后將重要財產委托信托機構信托時應指定受益人作為信托行為產生的收入,
購股選擇權。這是一種新的家庭財產形式。如果配偶一方在上市公司工作公司鼓勵員工以預定價格購買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雇員通過購買權利并在權利期內行使權利而獲得的利益。
夫妻財產約定的注意事項
1、所附條件是否合法。
協議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的規定協議可以附條件。但與此同時法律規定協議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如果條件不合法則協議無效。
如同意甲方(男)保證不與乙方(女)離婚。如甲方提出與乙方離婚所有財產均歸乙方所有甲方應完全離開該房屋。
在這方面法院認為婚姻財產協議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但是這種協議不能為違反法律規定先決條件。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有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與法律規定相抵觸則該民事行為無效。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在財產所有權協議中以“離婚”為前提這一條件違反了我國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婚姻雙方均有權要求離婚任何一方都不能通過財產上的不合理協議限制對方要求離婚。在這方面法院裁定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無效。
2、區分法律與道德。
一對夫妻第一次結婚時簽訂了忠誠協議“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因道德素質問題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婚外情)作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30000元。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是一項道德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駁回了損害賠償請求。法官認為如果夫妻之間的道德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容易造成一個后果就是鼓勵婚前雙方締結這樣的協議互相“綁”起來這勢必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會使婚姻變成一個類似商人買賣的討價還價雙方的感情用金錢來衡量這也是法律不愿看到的結果。
對共同房地產協議問題最高法院在有關答復中認為未申請房地產登記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個人財產不是因為婚姻的延續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的。個人財產永遠是個人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有其他不明之處請咨詢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婚前個人財產會因為婚姻關系而轉換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而轉換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該規定可知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之外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并不會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該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是可以隨著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三條“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審理的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以本解釋為準”的規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的規定與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的規定相沖突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已經失去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