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四個不適應

導讀:
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四個不適應
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四個不適應
1.面對大規模、高速度、跨越式、超常規城市建設大發展,工程質量監督形式不適應。
城市建設的大發展給整個建筑業帶來了一系列連鎖反應,BT、BOT項目的出現,設計施工一體化的形成,超大工程集團總承包制模式使原有保姆式的單位工程,三步到位監督形式帶來極大的不適應,在常規狀態下潛伏的各類相對平衡矛盾源一旦被打破,形成紊亂漩渦,會給工程質量保證帶來極大的不利因素。必須重新規劃工程質量監督思路與格局,對原有工程質量監督形式進行重大的調整。]
2.面對“高、深、大、難”監督工程對象,工程質量監督方式的不適應。
對于面臨的超高層,深基坑、大跨度、高難度監督工程,我們傳統意義上的觀感檢查,實測實量的質量監督方式已很不適應,不能有效控制質量,降低風險,防范事故。
3.面對單一工程質量實體監督向綜合質量行為監督的轉變,工程質量監督內容不適應。
隨著社會與經濟改革的深化,工程質量概念經歷著從單一的實體質量向構成質量的綜合因素大質量的過渡。肢解工程,多頭發包,低價中標,以次充好的質量行為嚴重影響著工程質量,從現場到市場的質量行為監督內容,質監機構短期內難以適應。
4.面對施工技術監督到宏觀執法監督的轉變,工程質量監督地位不適應。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與政府工程質量管理部門的職能雙重性,迫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注重宏觀監督與微觀監督相結合,不斷提升的執法監督地位,現有監督機構受授權和委托的局限難以適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