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改革方向

導讀: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改革方向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改革方向
現階段需要加強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那這些質監工作是由政府自己做,還是委托給質監機構做,或者分解后將大量的工作委托給中介機構做呢
的確,隨著相關法規的健全、市場機制的完善、主場主體的成熟,全社會質量意識的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和工程質量都會逐步提高。但在整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地區存在著較大的經濟發展差異,也存在著較大的消費水平、管理環境、管理水平的差異。雖然,我們可以將大量的工作分解給中介機構去做,我們可以建立質量保險機制、發展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培育質量中介服務機構,等等。但總體上來說,2020年以前,我國社會市場的誠信水平,與西方發達國家還有較大的差距,市場對工程質量的調節機制還不能滿足要求,政府必須對工程質量加強行政管理。
筆者認為:即使市場機制已經很完善,以下五類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也仍然要政府來承擔:一、制定質量法規,出臺質量政策,審定發布技術規范標準;二、監督檢查各方質量行為,巡視工程質量;三、查處違反質量管理法規的責任者;四、某種情況下,決定工程的使用與停用;五、處理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質量問題。
那么這些工作是政府自己承擔,還是繼續委托一部分給質量監督機構呢筆者認為,以現在的政府有關工程質量管理部門的架構是難以承擔以上五類工作的,特別在現階段,工作遠不止這些。那么,沿襲現在的方式,委托給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來承擔好不好也不合適。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受委托的事業單位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時,其職權受到很大限制。
筆者認為:國家設立質量技術監督局監督產品質量,也應設立一個機構監督工程質量。應改革現行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將這些功勛卓著的“工程質量衛士”變為政府自己的專職工程質量監管隊伍。可以仿照公安局與交警支隊、消防支隊之間的關系,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變為政府有關管理部門下設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局,并在《建筑法》和《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其職權。當然也可以仿照《規劃法》、《房地產法》、《公路法》的規定,在《建筑法》中明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履行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這個單位可以是行政機構,也可以是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相應地,國家應當取消工程質量監督費,設立建筑稅,解決國家監督工程質量的經費來源。
當然,國家也可考慮將工程質量監督與施工安全監督合成一個機構,提高行政效率。
總之,鑒于現階段我國工程質量監管任務繁重,政府必須加強工程質量監管。為了適應改革的需要,提高行政效率,國家應當改革現行的工程質量監督方式,將現行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變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專門工程質量監管機構,實行財政供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