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四點不足

導讀:
現有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四點不足
現有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四點不足
1.監督體制不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性質模糊、地位不清。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與政府的關系是政府的委派、委托、授權,所屬性質不明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政府部門延伸還是準政府單位,還是具有執法地位的行政事務執行類事業單位,法規必須明確。
2.監督機制滯后。目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管機制中“三步到位”工作模式痕跡嚴重,事先預約,階段到位,實體抽查監督模式難以控制工程建設風險、防范事故。往往只能是被動事后把關,而非事前主動預控、預防。
3.監督手段單一。以外觀和核查工程質保資料為主的單一監督手段。一旦誠信機制弱化,質量資料的虛假將動搖檢查結論的準確。
4.監督方法落后。傳統的“看、敲、摸、聽”質量檢查方法遠落后于建筑業施工技術的發展,難以適應大跨度、深基坑、超高層的監督對象的質量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