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租賃費協議糾紛

導讀:
工程租賃費協議糾紛
工程租賃費協議糾紛
應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結算或報賬后,應付未付項目施工單位的工程款項。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機構為土地儲備項目應付給有關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的工程款項。
法律咨詢:工程租賃費協議糾紛
去年五月1日 我與一家公司簽訂腳手架的使用協議 由于當時他們已經把鋼管架搭好 而且也已經快用結束 我們的工作恰好是他們的下一道工序 有人建議 我們可以用他們已經搭好的架子 搭拆費用一家一半 他們拉來啦 我們管還租賃站時的運費 誰用多少天 誰出多少租賃費 這樣大家都省點 出于這方面的考慮我們當時簽訂了一個協議
具體內容如下
協議
甲方:1234公司
一方:5678公司
經雙方協定,**集團******賓館A'B棟外墻雙排腳手架,甲方現將B棟外墻腳手架于2010年4月1日交付乙方有償使用,A棟于2010年4月15日交付乙方有償使用。自甲方將A,B棟賓館外墻腳手架交付乙方即日起,組成腳手架所使用的鋼管‘扣件及其他附屬物品產生的租賃費用和歸還租賃站時所產生的運輸等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甲方負責腳手架的搭拆,腳手架的搭拆單價為6元,每棟樓外墻腳手架面積為3000,兩棟總計6000.總計36000元。該費用由乙方承擔一半。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解決不成可到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
甲方:1234公司 乙方:**
2010年5月1日
由于當時是搭好的架子 我們沒有就架子所使用的鋼管 扣件數量盤點 后于6月12號拆架子 甲方派人來拆架子的同時也安排人員負責監督歸還物資 我安排了車子 同時 我們使用同一幫工人在緊挨著B賓館的C賓館用拆下的物資搭起了腳手架 并于6月17號邀請甲方進行了所用物資的盤點工作
在五月份 工地被水淹住 水深有一米四左右 這就給我們6月份在進行物資回收時造成了很大麻煩 有一部分鋼管 扣件沒有打撈出來 損失是比較大的 有3000個扣件 1000米鋼管最后沒有及時歸還
甲方與租賃站鑒定的合同 現在甲方要求所有丟失的鋼管扣件都有我負責賠償 其理由是我簽訂協議了 還有就是我答應承擔一切費用 我認為協議中的一切僅代表這句話中的租賃費運費 損失部分 甲方既然使用了 也不能避免 所以我 要求 雙方均分
甲方不同意 要起訴我
我到底應該承擔多少 是全部的承擔嗎 盼復 謝謝
律師解答:
該損失由雙方分擔比較公平。協議約定甲方負責搭拆,因水災甲方沒有將鋼管扣件打撈出來,應承擔主要責任。你方主動承擔一半損失,以顯示高姿態。如對方不同意,任其起訴好了,你方積極應訴,可依據協議據理力爭。
相關法律知識:
工程款支付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成本加酬金。
第十六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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