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自行車撞人也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導讀:
騎自行車撞人也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騎自行車撞人也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2012年9月,剛從臨沭一工地干活收工的王某騎山地自行車外出吃飯,行至縣城紅石湖公園路口拐彎時,因觀察不周與騎人力三輪車的高某迎面相撞,導致兩人雙雙摔倒在地。從地上爬起來的王某將高某扶起后,見其滿臉鮮血、昏迷不醒,心虛的王某便騎車逃離了現場。
讓人沒想到的是,王某這一逃,就是近十年。案發次日,高某因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肇事者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而王某卻像人間蒸發了似的,杳無音訊,案件也因此陷入了僵局。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今年2月,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根據線索,將王某在一餐館內抓獲歸案。“當時不知道事情有這么嚴重,并且特別害怕,看到老太太沒有多大事,我就騎車走了。”直到此時,王某才幡然醒悟,但為時已晚。
騎自行車撞人致死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臨沭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賠償高某子女各項費用53萬余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與危險駕駛罪不同,交通肇事罪不屬于特殊主體犯罪,機動車駕駛員,電動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駕駛員,甚至是行人,均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王某因過失導致與被害人高某相撞,致高某因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之規定,其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 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