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自行車撞死人屬交通肇事罪

導讀:
騎自行車撞死人屬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在駕駛非機動性交通工具的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的情況下,把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作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2006年11月10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那么騎自行車撞死人屬交通肇事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騎自行車撞死人屬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在駕駛非機動性交通工具的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的情況下,把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作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2006年11月10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關于騎自行車撞死人屬交通肇事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騎自行車撞死人屬交通肇事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該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疇,因此,有人認為非機動性交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只有機動性交通工具才會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機動性的交通運輸工具從事交通運輸活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關于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能否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在我國刑法學界一直是一個爭議不休的問題,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不同的主張和做法。
在駕駛非機動性交通工具的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的情況下,把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作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第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并沒有把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排除在本罪的主體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車輛”也包括非機動車輛;
第二,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造成的危害并無實質性的區別,都會對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在特定情況下,駕駛非機動車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規定,遇有掉頭、轉彎等情形時電瓶車、小型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最高時速為15公里,非機動車也能達到、超過這種速度。高速駕駛非機動車,也會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第三,有關司法解釋中也有體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駕駛機動車輛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無論是加強機動車輛還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發生重大事故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處理;
第四,非機動車輛在我國大量使用,發生的事故較機動車輛更多,若非機動車輛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論處,處罰上會出現輕重不一的現象
【案例】
2006年8月13日,趙某騎自行車在公路左拐彎時,與同向行駛左手持物騎自行車的楊某相撞,致雙方跌倒,楊某經搶救無效于兩日后死亡。交警認定,趙某負責事故的主要責任。2006年11月10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雖有從輕處罰情節,但因未能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被判有期徒刑1年。
本案中,趙某騎自行車在行人較多,有機動車來往的道路上行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的規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又造成重大事故并負主要責任,定為交通肇事罪,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