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構成條件

導讀:
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刑法第114條規定處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發生的應當定重大責任事故罪。利用大型的、現代化的交通運輸工具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定交通肇事罪這是沒有異議的。但是對于利用非機動車如自行車、三輪車、馬車等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使人重傷、死亡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那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刑法第114條規定處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發生的應當定重大責任事故罪。利用大型的、現代化的交通運輸工具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定交通肇事罪這是沒有異議的。但是對于利用非機動車如自行車、三輪車、馬車等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使人重傷、死亡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關于交通肇事罪的構成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運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
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所謂交通運輸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鐵路等各個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則、章程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工作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規則、機動車管理辦法、內河避碰規則、航海避碰規則、渡口守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違反上述規則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實踐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或擅離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者違章行駛等。例如公路違章的有無證駕駛、強行超車、超速行駛、酒后開車航運違章的有船只強行橫越不按避讓規章避讓超速搶檔在有礙航行處錨泊或停靠航空違章的有違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飛偏離飛行航線無故不與地面聯絡等等。上述違章行為的種種表現形式可以歸納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不論哪種形式只要是違章就具備構成本罪的條件。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3、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行為人有違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而且在時間上存在先行后續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從空間上說必須發生在鐵路、公路、城鎮道路、和空中航道上從時間上說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中。如果不是發生在上述空間、時間中而是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筑工地、企業事業單位、院落內作業或者進行其他非交通運輸活動如檢修、沖洗車輛等一般不構成本罪。檢察院1992年3月23日關于在廠(礦)區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在廠(礦)區機動車作業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應按刑法第113條規定處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刑法第114條規定處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發生的應當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由此可見對于這類案件的認定關鍵是要查明它是否發生在屬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鐵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現代化的交通運輸工具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定交通肇事罪這是沒有異議的。但是對于利用非機動車如自行車、三輪車、馬車等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使人重傷、死亡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種意見認為交通肇事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夠同時造成不特定的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廣泛損害而駕駛非機動車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一般只能給特定的個別人造成傷亡或者數量有限的財產損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因此不應定交通肇事罪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其犯罪的性質造成他人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傷的定過失重傷罪。第二種意見見認為它雖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個別人的傷亡或者有限的損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認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況且許多城鎮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間接與非機動車違章行車有關。因此上述人員違章肇事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論處因其撞傷人而按過失重傷罪論處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第二種意見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說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1)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2)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本罪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與他罪并罰”這一解釋說明非交通運輸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為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為要件。
(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