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嚴重的還會構成交通肇事罪。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至項規定的情形均是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如果行為人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則談不上加重處罰了。那么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嚴重的還會構成交通肇事罪。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至項規定的情形均是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如果行為人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則談不上加重處罰了。關于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實生活中,交通事故每天都在上演著。嚴重的還會構成交通肇事罪。雖然我國的法律中對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作了一些規定,但是關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條件很多人還不是很清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條件是什么?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條件
1、本條規定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人只要從事對機動車船駕駛的,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當然實際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包括從事公路交通運輸、水上交通運輸的人員,如車輛、船舶的駕駛員、車長、船長等,以及對上述交通運輸的正常、安全運行負有職責的其他有關人員。因本章已對航空人員、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鐵路運營安全事故作了專門的規定,所以本條不再包括上述兩種人。
如果行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則應按其他有關條款定罪量刑,不能適用本條。
3、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各種規定。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鐵路道口通行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海運、船運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4、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構成本罪。
這一點是區分交通肇事罪與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標準,如果行為人違反有關交通法規的過失行為沒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就不構成犯罪,應按交通事故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至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認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至項規定的情形均是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如果行為人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則談不上加重處罰了。
2、行為人必須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觸犯了刑律。如果行為人不知道發生交通肇事而繼續行駛駛離了現場的,則不能適用本情節加重處罰。
3、行為人的逃跑行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為加重處罰情節,就是因為行為人在明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了事故現場,根本不顧及受害者的傷亡情況,主觀惡性較重。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為了搶救受害人,駕駛運輸工具運送受害人到醫院進行搶救,并等候司法機關的處理,則不能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如王某交通肇事案,案件發生后,王某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并在其后隨同受害人乘坐“120”急救車到了醫院,為受害人辦理了住院手續,并在案發當天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王某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沒有對王某適用“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