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單方事故致同乘人死亡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導讀:
發生單方事故致同乘人死亡,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發生單方事故致同乘人死亡,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案例]
202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劉某和朋友高某吃完晚飯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回家,二人均未佩戴頭盔,當以車速54.8km/小時的速度行駛至北京市大興區某路段時,未注意該路段有一大約十厘米左右的凹陷,車輛底部與該凹陷部位接觸,導致車輛側翻,造成高某受傷。后高某因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而死亡。公安機關認定,被告人劉某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且超速行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相關單位未在凹陷道路上設置警示標志,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大興區檢察院經審查后以被告人劉某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審判機關依法作出有罪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二)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損失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檢察官說法】
交通肇事罪不僅適用于雙方或多方交通事故,單方交通事故造成相應后果,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時,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劉某就是因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且超速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使高某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從而被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