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沒畢業就和公司簽了勞動合同,會怎么樣?

導讀:
大學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受到管理部門與高校的鼓勵,是合理的的勞動合同主體,所以大學生在法律上明確具有法律主體資格。
因為我國有條法律規定是這樣的,原勞動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諾干問題的意見》就有如此這樣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將不視為就業,不視為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這樣的規定導致了部分人的曲意理解,面對著即將畢業的高校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存在了實際履行后,用人單位又以其未領畢業證仍屬于在校學生為由,認為學生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從而否定合同效力,導致不給勞動者應有的報酬。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到底這條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首先明確主體,該規定是僅僅針對利用空余時間打工補助學費的在校生,所涉學生僅僅指不以就業為目的,利用短期或不定期勞動獲得一定勞務報酬的情況。而在這里我們需要分清楚大學生就業與勤工儉學,不能將大學生就業一律認定為勤工儉學。
其次,對于學生已經完成或基本完成學業的,大學生參與勞動關系不應該存在限制。大學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受到管理部門與高校的鼓勵,是合理的的勞動合同主體,所以大學生在法律上明確具有法律主體資格。
實踐經驗中,法院等審判機構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一般會偏向認為在校生利用課余時間勤工助學,不會將其情況視為就業,而確立為未建立勞動關系,從而認定實習生不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實習生簽訂的協議,不屬于勞動合同,而是一種形式上的民事契約。
但對于即將畢業的學生,已完成或者基本完成學業,當下最迫切的任務就是找到工作。用人單位與高校大四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意思表示真實有效,沒有欺詐威脅等違法情形存在,勞動合同也沒有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應認定雙方形成勞動關系,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基礎,這樣一來確實是有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
所以總體來說,沒畢業簽了勞動合同并不會影響你的具體勞動權益,乘著假期多多去實踐吧。
——法條畫重點——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諾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勞動合同。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諾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規定: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著勞動關系,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的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