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向他人轉讓代理業務嗎

導讀: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向他人轉讓代理業務嗎
建筑工程招投標是指以建筑產品作為商品進行交換的一種交易形式,它由惟一的買主設定標的,招請若干個賣主通過秘密報價進行競爭,買主從中選擇優勝者并與之達成交易協議,隨后按照協議實現招的。
法律咨詢: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向他人轉讓代理業務嗎
律師回答:
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令第79號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規定: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接受招標人委托編制工程招標方案、招標文件、工程標底和草擬工程合同等。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向他人轉讓代理業務。
相關法律知識:
《建設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五條建筑工程設計招標依法可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第六條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有與招標項目工程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工程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寫招標文件的能力;
有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第七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15日前,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機關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核,發現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代理機構無相應資格、招標前期條件不具備、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責令招標人暫時停止招標活動。
備案機關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實施招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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