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合同糾紛答辯狀(購房合同糾紛答辯狀)

導讀:
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民事答辯狀 篇1答辯人:xx單位法定代表人:xx,部長,答辯人就xx有限公司訴xx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也沒有收到銷貨清單上的任何商品,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后,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
民事答辯狀
答辯狀一般針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仲裁申請書、上訴狀等上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部分答辯。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法庭成為人們處理糾紛的重要途徑,開庭前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民事答辯狀,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民事答辯狀 篇1
答辯人:xx單位
法定代表人:xx,部長。
被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經理。
答辯人就xx有限公司訴xx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后,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
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
2、我單位作為國家機關,遵循單位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報銷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員到沒有簽訂掛賬協議的商店隨意掛賬。
我單位與被答辯人沒有采購合同,沒有授權工作人員到被答辯人處采購商品。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關于被答辯人所訴xx元的欠條。
證據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為:“xx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中的印章為:”xx單位”。
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
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
經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
證據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與我單位沒有關聯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于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xx張“銷貨清單”。
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也沒有收到銷貨清單上的任何商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該賒購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應由我單位承擔。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xx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為20xx年和20xx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上述銷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
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
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2
答辯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xxx,聯系電話:xxxxx
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責任劃分、投保情況等無異議。
二、本案答辯人不承擔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
事故發生時,答辯人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
事故發生時,仍處于保險期內,并且答辯人所駕車的車輛具有合格的行駛證、答辯人具有駕駛證,駕駛行為完全合法。
根據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本案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予賠付。
三、答辯人為救治原告墊付了16615.89元,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給答辯人。
首先,為救治答辯人,原告直接向醫院交付押金為15500元,xx(原告的外甥女婿)給答辯人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從答辯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條。
其次,入住時,因需掛號、檢查等答辯人還為原告墊付了1115.89元的醫療費,該筆費用未計算在住院費用清單內,醫療費票據由答辯人保管。
希望法院將上述答辯人墊付的16615.89元直接判令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答辯人。
四、答辯人對原告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實。
1、殘疾賠償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是1930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經83歲了,依據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應計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系城鎮人口,也無法證明原告在城鎮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綜上,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五年計算,即7154元×5年×10%=3577元。
2、營養費:沒有醫院加強營養的醫囑,不予認可。
3、護理費:沒有提供護理人員的身份證明、誤工證明、收入證明,不予認可。
4、交通費過高,請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辯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3
答辯人田x恒,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xx號。
因田x信、田x蘭訴田恒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系,但由于伯父田xx無兒,1956年農歷四月初三,經生父母與伯父田xx協議,我被過繼給田xx為養子,并立有過繼單。從那時起,我即與養父田xx一起生活。1962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隊干瓦工,才與養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父寄款,直到1986年養父去世為止。養父田xx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我對養父養老送終的情況,養父的生女可以證明。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義務。現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至于說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于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1962年生活并不困難,我養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訴狀中稱:1987年,被告田x恒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1966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 街xx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為鄰居不斷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閑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協商,要求我在空閑宅基地上蓋房子。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 xx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著我的名字。原告在訴狀中說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是毫無道理的。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與伯父田xx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對于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義務。但今后我個人仍愿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愿,并不是應盡的義務。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他人無權爭要鑒于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4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5
答辯人:xx,男,51歲,漢族,住xx鎮小學。
被答辯人:xx縣xx小學。
法人代表:xx任校長職務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談不上合同糾紛,答辯人現住房是2013年從該校教師岳文昌名下轉讓而來,未曾與被答辯人簽訂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約定不屬于本校教職工封閉一樓后門的說法。房屋后門與生俱來,不屬于答辯人私開。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屬被答辯人早年所建,由于前門距地面達1米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辯人只能從自家后門出入,后門一旦封閉將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出行。被答辯人在當初建造房子時,就理應考慮到給購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如果沒有房屋后門的支撐,答辯人將不會購買一個沒有出路的房子。學校安全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施也并非一種,而答辯人的權益也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沒有不屬于該校教職工必須封閉一樓后門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以損害答辯人權益為籌碼,依法不能成立。請求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請。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6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XXX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馬成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各項訴訟活動,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意見:
一、被答辯人所提交的《XXX公司收取經營資金記錄》并非借款憑證,該資金記錄僅為對之前借款數額的匯總。
被答辯人起訴狀中訴稱“該資金記錄為借款記錄,訂立后答辯人一直沒有依約定正常支付利息”,實際上答辯人早已還清所借款項,該資金記錄僅僅確定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借款的數額,并未如實載明答辯人償還借款的數額,因而不能憑此單一認定借款數額。
結合答辯人提交的銀行流水清單可以看出,自4月5日起至8月11日止,答辯人已向被答辯人通過銀行轉賬334.55萬元,20xx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現金還款19萬元,總計353.55萬元人民幣,其金額遠遠高于被答辯人所訴的281.5萬元,答辯人實際早已還清欠款。
二、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281.5萬與其自己提交的證據相矛盾。
2月16日:渣打銀行貸款10萬”、“9月16日:交通銀行貸款10萬”兩筆貸款,答辯人如實依照約定持續償還本息,根據約定該兩筆貸款每月采取還本付息制,自借款之日起至今,答辯人已經就本金及利息償還了一部分。
被答辯人 提供 的資金記錄也充分印證了該兩筆貸款還本付息的還款方式。
因而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281.5萬與其自己提交的證據相矛盾,其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請貴院查明事實,秉公裁決,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無任何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支撐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之尊嚴!
以上意見請予充分考慮!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7
答辯人:李xx,男,漢族,現住XXXX。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 中國 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質疑答辯人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在一審期間提交了《xx市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答辯人工資為每月15000元,也 提供 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用人單位合法身份,根據我國司法慣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上訴人對答辯人的舉證只是表示懷疑,卻不能提出任何反證推翻答辯人的舉證,因此這種所謂質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受害人不能舉證其收入狀況的特殊情況下才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定,顯然是一種企圖逃避足額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原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對其直接財產損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釋》規定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 精神 ,實用法律并無不當,應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認為停車費110元不屬于直接財產損失,對于有私家車的當事人而言,停車費毫無疑問是因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費用,上訴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有車不開而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于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分為醫療限額與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于投保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須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擔。無論是交通強制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就在于能夠轉移投保人的賠償風險,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夠后起到風險轉移作用。可是,投保人發生保險事項后,作為保險公司的上訴人不是快速理賠從而贏得潛在客戶的信賴,而是濫用訴權和上訴權制造理賠的障礙,不僅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一個輕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商業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陷入訴訟所導致的是“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日期:
想要打官司問一下,房屋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咋寫
答辯人:李XX代理人:XX律師事務所 XXX律師因陳XX訴李X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1、關于本案的事實。XXXX年X月X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XX市XX街XX畔XX棟XXX房以XXXXXXX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現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2、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當天拿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房產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產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產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12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2013年。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產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此致XXX人民法院答辯人:XXX二0XX年XX月XX日
買賣合同答辯狀
近年來,關于買賣合同的糾紛越來越多,法院受理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也是越來越多。下面是我整理的幾篇關于買賣合同糾紛的答辯狀范本,歡迎閱讀參考。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一
答辯人:陜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住所地:西安市灞橋區××村157號
聯系電話:13709290232
被答辯人:陜西××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區××五組81號
聯系電話:18049561277
因被答辯人陜西××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不服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灞民初字第01257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提起上訴一案,現答辯人陜西××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朝公司”)答辯如下:
一、××公司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證明其向漢朝公司交貨的事實,一審認定事實正確。
按照常識來講在交易過程中作為賣方只有在收到交易款項后才會給買方開具對應數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雙方并無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僅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證明漢朝公司已經付款的事實,而不能證明××公司向漢朝公司交貨。
故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相關的供(交)貨證明,僅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無法達到其交貨的證明目的。
根據最高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審認定××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2012年8月27日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供貨義務完全正確。
二、××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漢朝公司存在欠付貨款37979元的事實,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請并無不當。
××公司作為本案原告一方,其起訴要求漢朝公司支付37979元貨款,首先就需要有證據證明上述貨款對應交易事實及欠款事實的存在。
但縱觀全案,××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對應交易事實及欠款事實的存在,就連其自己也無法說清該37979元欠付貨款源自哪一次(批)交易。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當自行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公司作為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漢朝公司存在拖欠37979元貨款的事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審法院據此駁回其訴請并無不當。
綜上,(20XX)灞民初字第0125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公司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答辯人:陜西××設備有限公司
代理人: XX
20XX年06月01日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二
答辯人:××市××廠,住所地:××鎮××經濟開發工業區,電話: ××
答辯人:××廠,住所地:××鎮××經濟開發工業區,電話:××
被答辯人:××市××經營部,地址:××市××鎮××鋪,負責人: ××,電話:××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事實與法律,現 答辯如下: 一、在送貨單上收貨簽章的并非答辯人,答辯人沒有與被答辯人發生 買賣關系,因而答辯人無需支付其貨款。
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在送貨單上“收貨人簽名”一欄上簽 名分別是“××”“××” 、 “××”等人,經查,答辯人公司內并無與其同 名的員工;而且在“公司蓋章”一欄上蓋的是一枚方形的“××廠收貨章” , 而答辯人公司的收貨章一直都是圓形的,答辯人從未啟用過方形的收貨章, 因此答辯人并沒有收到過被答辯人的貨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貨款。
二、 退一步講, 即使雙方發生過交易, 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 被答辯人并不完全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且其起訴的數額有錯誤。
(一)被答辯人提供的送貨單有很大一部分(共計 106717.1 元)并非 歸其所有,而是一家叫做“××有限公司”的企業,經查詢“××有限公 司”的主體并不存在,故該部分貨物的權利義務的承擔主體應該是在送貨 單上簽名的實際送貨人而非被答辯人。
被答辯人并非該部分交易的雙方當 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辯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該部分送貨單起訴答辯人的權 利,答辯人不需要向被答辯人支付該部分貨款。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顯示,被答辯人送貨單上的重量與答辯 人實際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別的(雙方在送貨單上對實際收到貨物進行了標 注) ,因此計算貨物的金額應該以答辯人實際收到的貨物的重量來計算(后 附表)而非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送貨重量,所以被答辯人主張的數額是錯誤 的。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貨單,而是熱處理單 據(數額共計 8344.8 元) ,這部分單據是因為答辯人將鋼材送到被答辯人處 進行加工而產生的,屬于加工承攬的關系,并非買賣合同關系,被答辯人 在買賣合同案件中請求答辯人支付加工承攬的費用于法無據,答辯人無需 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該部分費用。
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請求的總金額 218103 元,應當減去屬于“×× 有限公司”的送貨單貨款 106717.1 元,還應減去熱處理的加工費用 8344.8 元及實際送貨的差額,答辯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貨款 95857.98 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并無與被答辯人發生過交易。
退一步 講,即使雙方發生過交易,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有一部分貨物 不屬于被答辯人的,而且還有一部分是屬于加工承攬關系,依法不屬于本 案的審理范圍,除去以上兩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審理的范圍。
望貴院查 明事實,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廠 ××廠
二零××年××月××日
我姨買房有了糾紛,開發商訴房屋買賣合同款答辯狀咋寫的?
答辯狀答辯人(原審原告):李xx,女,漢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xxxxxx。答辯人(原審原告):孫xx,男,漢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xx。系原審原告李xx的丈夫。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黃xx,女,漢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住xx市xxxxxxx,身份證號410101xxxxxx。被答辯人(原審被告):xxx置業公司,住所地:xx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答辯人因與黃xx、xxx置業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一、xxx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xxx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辯人認為,如果xxx置業公司不是為了拖延訴訟的話,那么其上訴就明顯屬于無理取鬧。
按照上訴人的邏輯,因答辯人現尚未領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因此答辯人在法律上還不能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其他相應民事權利,在上訴人xxx置業公司看來,盡管答辯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備案登記,且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答辯人取得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答辯人購買的這個房屋在法律上就是無主財產,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占有、使用、處分該房屋并取得相應收益,對此答辯人無權對任何人提起訴訟。讓答辯人感到欣慰的是,還好,上訴人的這個上訴意見幸好只是上訴人xxx置業公司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已。如果該意見是法律規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話,那不知道全中國會亂成什么樣。嚴肅地講,上訴人xxx置業公司的此上訴意見,根本無法答辯,因為我國包括《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及相應司法解釋對此都早已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相應法律規定,答辯人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支付了相應購房款后已對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權在內的相應的民事權益。對此,希望上訴人xxx置業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訴狀這樣嚴肅的法律文書中陳述如此與法律相悖的歪理了。顯然,上訴人基于上述觀點下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二、上訴人黃x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黃xx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運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
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優秀
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是答辯狀的一個分支,這一部分解決民事中的租賃合同糾紛問題,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又是怎樣一個模式?以下挑選了三篇優秀的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供大家參考閱讀。
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 XX酒樓
被答辯人:
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案號:XXX),現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違約在先,其無權解除合同。
1、被答辯人提供的租賃房產固有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且被答辯人拒不履行維修義務。
20xx年3月份,答辯人接收租賃房產后在裝修過程中,發現租賃房產固有附屬設施(包括中央空調、消防系統等)存在質量和安全問題,無法滿足酒樓正常經營使用,為此,答辯人多次通知被答辯人,請求被答辯人予以修繕,但被答辯人均置之不理。
為保障酒樓正常開業和實現合同目的,答辯人只能自行聘請施工單位修繕相關附屬設施(包括中央空調、消防系統等),并支付維修費609,456 元。
2、被答辯人拒不履行協助答辯人辦理有關政府手續的義務。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協助等義務。
但在租賃期間,被答辯人未履行協助答辯人辦理有關政府手續的義務,主要包括:
(1)被答辯人未協助辦理答辯人與XX有限公司(簡稱“原出租方”)簽訂的原租賃合同注銷的手續(見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X),也未辦理新租賃合同的登記手續(見雙方提交的租賃合同)。
眾所周知,工商、消防、衛生、環保等政府手續均需提供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被答辯人不協助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對答辯人辦理相關政府手續以便及時開業造成不利影響。
(2)被答辯人拒不協助辦理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導致酒樓一再推遲開業時間。
由于被答辯人不配合,該手續迄今尚未辦妥。
(3)被答辯人未協助辦理答辯人外墻廣告的手續,對酒樓的營銷和營業均造成負面影響。
答辯人從20xx年底簽訂租賃合同,并從20xx年12月即開始支付租金,但直至20xx年2月份才開始試業,其一再推遲營業時間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被答辯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租賃房產固有附屬設施的維修義務以及協助辦理政府手續的義務),致使答辯人遭受重大損失。
因此,答辯人系違約在先,其無權解除租賃合同。
二、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租賃合同也不宜解除。
1、答辯人在酒樓營業前的前期準備工作長達一年,投入近2000萬,從20xx年2月才開始試業,20xx年4月30日正式成立,目前正處于正常營業之中,如解除合同將使答辯人遭受重大損失。
2、解除合同對被答辯人也未必有利。
答辯人系個人獨資企業,由于前期酒樓投入過大,目前投資人名下并無其他有價值財產,其主要收入完全依靠酒樓的正常經營,一旦解除合同,被答辯人對租金的主張更無著落。
且租賃合同是否解除,并不影響雙方關于租金、維修費等爭議的解決。
3、如合同解除,酒樓將面臨清算解散,拆除部分裝修以恢復原狀,騰空房產期間如何結算租金和相關費用,以及酒樓大批員工失業(酒樓目前雇有170余名員工)等眾多問題,這對本案雙方以及法院的'強制執行都是非常棘手的問題。
在目前的經濟形勢下,最高院近期也接連出臺了若干審判指導意見,其總的傾向是盡力維持合同效力并促使合同的繼續履行,結合本案具體情況,租賃合同實不宜解除。
三、答辯人有權從被答辯人應付給答辯人的款項中抵扣應付租金。
1、如上文所述,因被答辯人不履行維修義務,致使答辯人發生租賃房產附屬設施的維修費609,456 元。
租賃合同第11條約定,被答辯人應確保交付的租賃房地產及其附屬設施能實現租賃目的,并保證其安全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
租賃合同第13條也約定,被答辯人應承擔租賃房產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費用(除非因答辯人過錯造成損壞)。
《合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21條,《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30條,《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第18條以及《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80條也對出租方的相關義務做了相應規定。
因此,被答辯人作為租賃房產固有附屬設施的產權人和維修的長期受益人,承擔維修責任屬于其約定和法定義務,上述維修費用理應由被答辯人承擔,答辯人有權從應付給被答辯人的租金中抵扣。
2、另外,因被答辯人未及時履行維修義務,致使答辯人裝修工期延遲兩個月(維修上述附屬設施花費約兩個月),答辯人因此發生額外費用274,425.69元(包括租金、物業管理費和水電費等),
因被答辯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給答辯人造成的上述額外費用理應由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也有權從應付給被答辯人的租金中抵扣。
3、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實際交付租賃房產的時間是2008年3月,之前租賃房產一直由原租戶經營并承擔相關義務。
根據租賃合同補充條款關于免租期的約定,雙方約定的實際起租期也是從20xx年3月開始。
但當時迫于被答辯人的壓力,答辯人支付了本不應由其承擔的20xx年12月以及20xx年1月、2月三個月租金。
其中,20xx年12月的租金系支付給原出租方,由答辯人與原出租方另行交涉。
20xx年1月、2月兩個月租金193,282.8元系支付給被答辯人,屬于被答辯人的不當得利,被答辯人理應返還或從答辯人應付租金中扣除。
就此問題,答辯人多次積極主動與被答辯人聯系協商,要求抵扣租金,尋求解決辦法,但是被答辯人態度消極,一直未予妥善解決。
因此,在租金未能及時支付問題上,被答辯人存在過錯。
答辯人要求抵扣租金的主張是合法合理的,在此問題未解決前,被答辯人簡單地以解除合同方式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實屬不妥,其主張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四、被答辯人無權就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排污費、垃圾處理費、本體維修基金主張權利。
1、物業管理費系支付給物業管理公司。
水電費、排污費、垃圾處理費系繳納給有關部門,目前暫由物業公司代收。
本體維修基金(根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已變更為“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依法本應由業主承擔,但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時,擅自變更原與原出租方簽訂的合同,讓答辯人承擔該費用,該費用目前也是支付給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2、被答辯人提供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清單與答辯人財務核算的數字有較大出入,且上述費用也牽涉到原租戶所拖欠的費用,目前答辯人正與物業管理公司核實,并已就上述費用的處理達成初步方案。
3、即使答辯人確實拖欠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該等費用的債權人也是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公司并未將其債權轉讓給被答辯人且被答辯人并未墊付該等費用的情況下,被答辯人目前無權就該等費用提出主張。
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
綜上所述,答辯人希望法庭考慮被答辯人系租賃房產附屬設施的產權人和長期受益人,就維修費的承擔問題作出公正裁決;考慮本案中被答辯人也存在違約情形且酒樓處于正常營業之中,結合目前的經濟形勢和最高院的審判指導原則,就合同解除問題作出慎重處理,并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XX酒樓
日期:
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張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黃XX、王XX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20xx年4月28日簽署第一份租賃合同之前,廣州國際輕紡城就已經在涉案樓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樓房屋實際上成為了“負一樓”。
而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產平面圖及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一顯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墻,并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說的大門,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辯人將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說,因為該房屋臨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墻。
2、按照之前所說,由于廣州國際輕紡城將涉案樓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樓變成了“負一樓”,二樓變成了“一樓”,因此,答辯人依靠涉案樓房的外墻做成了商鋪,實際上依附的是二樓的墻面,和被答辯人是沒有關系的。
3、所謂門市,指的是工商業者經營零售業務的店面,并沒有法律規定門市必須是臨街的。
實際上,答辯人做了商鋪后,將地上的商鋪和涉案的地下房屋連為一體,除了被答辯人所說的“鐵欄桿窗戶搭梯子”進出外,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二顯示,還有一扇門可以進出。
而在答辯人的日常經營中,這間租賃的房屋并不是作為倉庫適用,而是答辯人的貨品展示間,是與答辯人的地上商鋪合為一體作為答辯人的門市適用。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拆除自建房屋沒有法律依據。
1、根據答辯人提交的第一組證據顯示,答辯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經納入廣州國際輕紡城的正式管理范圍,且是建在輕紡城的土地之上,與被答辯人沒有任何關系,是否拆除答辯人自建的房屋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
2、《廣州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執法機關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如果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的房屋屬于違建,可以向該執法機關投訴,而不應該在本案中處理。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肯定法庭查明事實,公正審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3】
答辯人:仇XX,男,19XX年1X月1X日生,湖南省XX縣XX鎮XX村八組人。
住址:文山市XX鎮XX校旁。
被答辯人:龍XX,女,1962年X月X日,漢族,住文山市XX鎮XX場XX號。
答辯人因原告龍XX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完全是被答辯人為達到解除合同目的而編造的一面之詞,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公證判決。
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協議后,答辯人一直按照雙方的約定全面忠實履行協議,并不存在違約的行為。
而被答辯人以答辯人租金已經超期多次催收未果的說法沒有事實依據。
二、答辯人租賃的是被答辯人的機械設備及相關證照(詳見合同),租金為每年30000元。
廠房是被答辯人代租每年12000元,費用由答辯人支付。
20xx年3月,因產品質量及證照不全,被技術監督局責令停止銷售。
20xx年11月被答辯人將答辯人以前租用的廠房租給了別人。
答辯人就僅使用合同約定的租賃設備,因此答辯人只存在支付設備租金的問題。
20xx年3月,因被答辯人不予配合辦理QS認證手續,導致被工商部門罰款20000元,按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應承擔10000元,但是被答辯人分文未承擔。
經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協商,自20xx年11月開始,答辯人的設備租金30000元/年按月支付,每月2500元,答辯人支付到3月份后被答辯人就拒絕收取租金,導致答辯人無法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責任不在答辯人。
三、答辯人租賃的設備一直完好無損,現在只使用空壓機、吹瓶機、烤箱、小秤、鐵床(兩臺)天平秤、吹風機,其他的都由被答辯人收回(在現在租賃給仇方東等人的租房內或已被被答辯人出售)。
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的依據。
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沒有違約行為,也沒有損壞被答辯人的所租賃設備,答辯人不存在違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