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領域存

導讀:
我國現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領域存
我國現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領域存在的缺陷
我國現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在立法及司法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
1、長久以來,對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定義,在立法體系中也沒有專門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現行《建筑法》這一專門法律沒有涉及到,部門規章也無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涉及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僅有兩條,同時,作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實施的法律依據過于分散,缺乏統一性,而具體條文又偏少,實際操作性不強。僅在《民事訴訟法》和《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個別條款中有一般性規定,遠不能滿足現行司法鑒定實踐的需要。
2、《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存在著司法鑒定分類的缺陷,不利于規范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管理。該《決定》中只明確規定了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等三大類,雖有第四款的彈性條款,但并未明確將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列明其中,這樣不利于司法鑒定主管機關規范管理工程造價司法鑒定。
我國現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在訴訟程序方面存在的缺陷
1、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對于先進行證據質證,還是先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沒有明確規定。從而導致法院既可以先質證后鑒定,也可以先鑒定后質證,后一種情況下,將導致法院因未對證據質證而使鑒定單位所作的結論有所偏差,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2、司法鑒定期間是否計入案件審理期限,對此法律無明確規定。訴訟實踐中法院往往不將鑒定期限計入案件審理期限內,鑒定期限的長短不受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其后果是嚴重拖延了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結論完成的進度,自然也就使法院審結案件的期限名存實亡。
3、法院在選擇司法鑒定單位的實際操作程序方面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具體方法一般有以下兩種:①按先后順序輪流由各工程造價鑒定單位進行司法鑒定,雖然這樣可以避免鑒定單位之間的不公平競爭,防止行業壟斷,但由于現行法律和法院并未禁止鑒定單位不能在進行司法鑒定期間承接社會上其他工程項目的造價鑒定業務,因此不可能完全切斷工程鑒定單位與社會的聯系,如果正好輪到的是與案件一方當事人有其他社會工程造價鑒定業務的司法鑒定單位,則司法鑒定結論極有可能會偏向這一方當事人,從而使工程造價鑒定喪失公正性。②由法院從電腦中隨機抽取一家工程鑒定單位進行司法鑒定,雖然這種方法從表面上看是公正、科學,但由于電腦的程序由人來編排的,操作時受人控制,法院對此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這就難免會發生一些違規行事、暗箱操作現象。
由此可見,因法院在選擇鑒定單位的實際操作程序方面存在的缺陷,嚴重阻礙了法院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正常審理,大大降低了法院的結案效力。
4、由于承辦法官并不必然具備有關工程造價方面的知識,所以其無法真正實現對鑒定結論的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公正性、準確性無法通過訴訟加以控制。即使有當事人及律師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且該異議被法院接受,通常也只是重新鑒定而已。若前后兩次的鑒定結論存在較大的差異,則法官無法判斷哪一個鑒定結論更為準確,最終導致承辦法官采用折中方法,取兩者之間平均值作為判案的依據。
5、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的違法鑒定行為處罰規定不明確,處罰力度不大,缺乏一套保證司法鑒定依法、客觀進行的有效處罰措施。
工程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