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鑒定報告若存在重大錯誤,如何舉證維權

導讀:
工程造價鑒定報告若存在重大錯誤,如何舉證維權
案例索引
最高院《貴州隆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貴州隆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晴隆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844號,審判長馬成波,裁判日期馬成波。
案情簡介
發包方:貴州隆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承包方:貴陽黔坤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一審訴訟之前,2015年9月9日,雙方在當地貴州晴隆住建局協調下,共同委托了貴州陽光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為天隆家園建設項目工程量及工程造價的鑒定機構,對截止到2015年9月1日天隆家園建設項目工程量及工程造價進行鑒定。2016年1月25日,在貴州晴隆住建局主持下達成紀要:雙方暫同意按陽光公司出具的審計鑒定結果1.82億作為本次結算依據。雙方對本次審計鑒定結果有爭議部分,雙方本著求同存異協商解決原則;如協商不成,可按相關法定程序申請解決。后雙方因為結算爭議問題未能達成,承包方起訴至貴州高院,訴訟中雙方同意通過司法鑒定確定造價,貴州高院選定國詢鑒定所進行造價鑒定。一審貴州高院根據鑒定意見認定案涉工程造價為207430760.55元,發包方不服向最高院上訴。
發包方上訴稱: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存在重大錯誤。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存在多處與事實不符的情況:意見書載明建筑首層采用了陶粒回填,但是工作聯系單載明的是建筑垃圾回填;意見書載明商業層面防水采用了SBS防水卷材并做保溫,但是按照施工圖紙設計不需做保溫,且現場撬開后發現也未做保溫;意見書載明已做A、B區孔樁、鋼筋籠,但是實際上并沒有做;意見書按對方提交的地下室墊層911聚氨酯防水材質計價,但經撬開地面檢查發現并未按相關材料施工;鑒定意見書按微差爆破計價,但爆破方案中明確應采用控制爆破。除此之外,鑒定意見書還存在100元/㎡資金占用費計算錯誤、松石與堅石比例認定錯誤、不應計算地下室垂直運輸費、消防驗收整改費用未從工程款中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費及安全措施費重復計算、未要求對方提供平基土石方方格網原始資料等問題。上述問題導致多計算工程款19588554.68元。對于鑒定意見書,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提出書面質證意見并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但是一審法院沒有主持質詢程序。根據法律規定,鑒定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質詢的,其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在晴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晴隆住建局)的協調下,雙方曾經委托了貴州陽光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公司)對黔坤公司所做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而鑒定的材料均由黔坤公司提供,陽光公司出具的鑒定結果為1.82億元。同樣的材料,兩次鑒定結論卻不同,令人對司法鑒定意見的客觀性存疑。
爭議焦點: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存在重大錯誤?是否多算了工程款19588554.68元?
最高院裁判摘要
一審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對黔坤公司施工部分工程造價重新進行評估鑒定,經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申請,一審法院遂委托了國詢鑒定所對黔坤公司已施工的案涉工程部分進行造價評估。國詢鑒定所及相關鑒定人員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鑒定材料經過了當事人質證,鑒定程序合法。應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的申請,本院通知鑒定人國詢鑒定所出庭接受了質詢,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未能提出充分的依據推翻鑒定結論,鑒定機構出具的《補充鑒定意見書》應當作為確定案涉工程價款的依據。
針對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對工程造價提出的異議,本院評判如下:
1.關于增加100元/㎡包干結算的問題,該計算依據來源于2014年3月27日《補充協議(一)》,該協議第一條承包形式約定,墊資至單體建筑主體封頂。第二條付款方式約定,基礎以上部分采用平方米預算增加100元/㎡包干結算。第一條約定與第二條約定之間并不存在前提關系,且黔坤公司墊資施工的事實成立,應按約定增加100元/㎡包干結算;
2.關于陶粒回填的問題,黔坤公司認可未采用陶?;靥疃墙ㄔ靥?,鑒定意見書中關于陶?;靥畹墓ぷ髁坑嫗椤?”,故該項計算并無錯誤;
3.關于松石與堅石的比例問題,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認為松石與堅石比例應當為5∶5,依據為2015年12月9日的會議紀要,但是在該會議紀要中并沒有黔坤公司的簽字確認,而鑒定機構采納的松石與堅石比例來源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簽字確認的《晴隆縣天隆家園A區B區地形圖》《D區土石方工程量》《C區土石方工程量》的記錄,并無不妥;
4.關于平基土石方方格網問題,鑒定機構明確其確定的土石方工程量是依據業主方、監理方、施工方三方的現場簽證收方記錄計算,因當事人提供的紙質方格網圖字體很小,在一審時曾要求當事人提交電子版以復核收方記錄是否準確。本院認為,在各方當事人已在紙質版方格網圖上簽字確認收方量的情況下,不能以當事人未提供土石方方格網電子版及土石方坐標點位進行復核為由推翻當事人已簽字確認的工程量;
5.關于毫秒微差爆破的問題,因變更后的爆破設計方案采用毫秒微差爆破技術,鑒定機構采用毫秒微差爆破計價并無不當,且根據2014年1月8日《建設工程預算書》備注:“A、B區按控制爆破計價,機械破碎部分另行補助貳佰壹拾萬元?!币虼嗽诤撩胛⒉畋朴媰r的基礎上,另行增加210萬元,不屬于重復計算;
6.關于防水、保溫、孔樁、鋼筋籠及地下室墊層911聚氨酯防水材質是否實際施工,是否應計算地下室垂直運輸費的問題,上述工程量有各方簽字確認的竣工圖紙,“A、B區孔樁開挖資料”等資料為證,應予采信;
7.關于安全文明施工費及安全措施費的問題,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認為已按現場實際產生的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量給予簽證,并計入本次結算中,不應再次計算,但未就此舉示相應的證據。因此鑒定機構在沒有相關驗收記錄的情況下,按照編制施工圖預算時的“人工+機械”×6.9%來計算并無不當。
8.關于消防驗收整改費用問題,如果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認為黔坤公司應當負擔消防整改費用,可以另案處理。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工程結算價款為207430760.55元依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啟示與總結
本案發包方主張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存在“防水、保溫”等未施工的8大問題,其中:第一個是“關于增加100元/㎡包干結算的問題”屬于合同條款理解與適用問題,最高院從合同內容之間邏輯關系進行解讀認定,即合同第二條的增加100元/㎡并不以合同第一條為前提,認為發包方上訴理由不成立;第二個是“陶?;靥畹膯栴}”屬于事實問題,鑒定機構查明現場確實沒有使用陶粒回填,鑒定機構沒有計取陶?;靥罟こ塘浚l包方上訴的問題根本不屬實;第三個是“土石比問題”,鑒定機構依據四方確認的簽證單計算,發包方認為土石比應為5:5沒有證據支持;第四個是“平基土石方方格網圖紙問題”,雙方工程量已經確認,沒有圖紙不影響工程量計算。第五個是“毫秒微差爆破的問題”,一審雙方的主要爭議在于是否另行補助210萬元,貴州高院認為根據2014年1月8日,《建設工程預算書》備注:“A、B區按控制爆破計價,機械破碎部分另行補助貳佰壹拾萬元。”并蓋有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工程部印章及公司人員李嘉、何國建的簽字。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并未提供足夠證據反駁該證據,一審法院對平基土石方另行補助210萬元予以確認。二審發包方提出實際是施工方案是控制爆破并非是毫秒微差爆破,鑒定機構答復毫秒微差爆破是根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業主四方的簽字作為依據,發包方主張的“控制爆破”沒有證據支持;第六個是“防水”等未施工問題屬于事實問題,發包方沒有提交證據加以證明來否定各方已經簽字的竣工圖,最終未能得到最高院的支持;第七個是“關于安全文明施工費及安全措施費的問題”屬于定額適用問題,發包方主張已經簽證屬于重復計算,但是沒有提交證據加以證明,最高院認為上訴不成立;第八個是“消防驗收整改費用問題”,最高院意見是有證據另案主張。
工程造價鑒定報告若存在重大錯誤,如何舉證維權?首先要要證明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存在重大錯誤,那么如何證明呢?就本案8個問題,我們可以進行分類:是否施工以及按照何種方案施工屬于事實問題,是否取費屬于定額適用問題,是否增補100元/平方屬于合同理解問題。對于是否施工事實問題我們上訴或再審時一定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有簽證單提供簽證單,必要時采用公證方式進行公證(例如證明保溫層沒有施工、某個部位沒有抹灰等);對于定額適用問題一定要找當地定額站進行解答并取得沒有書面解答意見(這個實踐中比較難做到,定額站怕惹麻煩不愿意做,需要作深度溝通,或讓當地造價協會牽頭搞個專家意見書,一審做比二審做效果好);對合同條款理解與適用問題,僅靠字面解讀打嘴仗是不夠,需要通過往來函件、付款行為、聯系單等來印證。
總之,對待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一定足夠重視,這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核心環節,存在錯誤的造價鑒定報告一旦被一審法院采信,最怕的就是將錯就錯、一錯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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