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導讀:
3.第十二條(4)及十三條規定:“收貨人一旦接受航空運單并提取貨物后,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置權即告終止,”此時只能由收貨人行使向承運人投訴,提出索賠的要求的權利,在延遲交貨的情況下,收貨人應于貨物收到之日后14天之內提出索賠通知,1、航空貨物運輸中,如果發生貨損貨差,首先追查責任方,是代理責任還是承運人責任,不論是哪方責任一般均按《華沙公約》條款進行賠償,也就是按航空總運單、分運單背面條款進行賠償,一般根據貨物計費重量,最高賠償額為每公斤20美元,其余部分由貨主向保險公司提賠(即貨物在處運前辦理了保險)。
國際空運索賠如何處理?
航空貨物運輸所承運的貨物,由托運方交承運方起,承運方即對所運物負有責任,直至承運方將貨物交收貨方為止,這一段時間稱為承運責任其間。因裝卸、運送、保管、交付過程不妥善,而發生貨物損壞或丟失事故,稱作貨損貨差。
航空公司是承運人,航空運單是交貨憑證,作為航空運輸代理如外運公司,也有自己的運單(空運上又稱航空分運單),航空運單和航空分運單背面,均有責任劃分和賠償條款。
1、航空貨物運輸中,如果發生貨損貨差,首先追查責任方,是代理責任還是承運人責任,不論是哪方責任一般均按《華沙公約》條款進行賠償,也就是按航空總運單、分運單背面條款進行賠償,一般根據貨物計費重量,最高賠償額為每公斤20美元,其余部分由貨主向保險公司提賠(即貨物在處運前辦理了保險)。
2、進口貨物在卸機后,如有殘損或短少,民航須在48小時內向飛機承運人提出。
3、外運公司作為貨主代理人,應盡力維護貨主利益,在與民航交接貨物時,發現貨物外包裝有破損或件數短少時,應在接貨同時,取得民航貨運的商務記錄,屆時憑此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賠。
4、航空快件的運輸與一般貨物運輸一樣也有索賠條款,每個代理的快件運單背面均有說明。如果快件在傳遞過程中丟失,也要追查在哪個環節上丟失,責任方在哪里。每份國際快件的最高賠償為100美元。凡是委托外運公司快件代理出口的塊件,如有丟失,外運公司一般免費提供一次寄件。
5、索賠通知與訴訟時效。根據華沙公約的規定,在貨物遭受損害的情況下,收貨人或有關當事人應于收到貨物之日起7天之內提出書面通知。在延遲交貨的情況下,收貨人應于貨物收到之日后14天之內提出索賠通知。如在以上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則作為托運人放棄該項索賠。
6、1955年的《海牙議定書》對托運人提出的書面通知做了修改,由原來的7天該為14天,延遲交貨由原來的14天改為21天。訴訟在兩年內提起,即從貨物到達之日,或從運輸終止之日起,過了該期限沒有提起訴訟,則作為托運人放棄了該項訴訟權利。
在空運過程中,經常會接到客戶由于貨物發生延誤或遺失而向貨運代理提起的索賠要求,索賠事宜不能得以及時妥善處理將嚴重影響與客戶的關系,甚至失去客戶,但在處理過程中,貨運代理的利益往往與客戶的利益或要求相矛盾的,解決矛盾就成處理索賠的關鍵。
因此,首先應該明確那些索賠是貨運代理的受理范圍內。按照《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規定,由IATA統一制訂并印在航空運單的運輸契約第二十條指出,運單中指明的收獲人遇到下列情況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承運人作出書面投訴,超過規定期限未作出書面投訴,即被視為是自動放棄了應享有的權利。
1.第十三條(3) 規定:“如果承運人承認貨物已經遺失或貨物在應該到達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達,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行使運輸合同所賦予的權利。”
2.第二十六條(1)規定:“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貨物時沒有異議,就被認為行李或貨物已經完好地交付,并和運輸憑證相符。”(2)規定:“如果有損壞情況,收件人應按在發現損壞后,立即向承運人提起異議,最遲應在貨物收到后七天提出,如果有延誤,最遲應該在貨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內提出異議。
3.第十二條(4)及十三條規定:“收貨人一旦接受航空運單并提取貨物后,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置權即告終止,”此時只能由收貨人行使向承運人投訴,提出索賠的要求的權利;“但是如果收貨人拒絕接受貨運單或貨物,或無法同收貨人聯系,托運人就恢復他對貨物的處置權。”即只有在此種情況下托運人才能有權向承運提出投訴與索賠。而目前貨運代理所遇到的通常都是收貨人提取貨物后再由托運人向貨運代理轉達的口頭或書面投訴,在這種情況下,貨運代理應當拒絕受理,以免最終解決不了實際問題,反而延誤了規定的索賠期限。這一點很重要。
其次,要處理好兩個關系:
1.國際貿易與國際貨物運輸的關系。國際運輸是國際貿易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之一,產生直接的影響。但就其索賠程序來說,與貿易索賠程序是分開的,具有獨立性,因為他們引援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是各自獨立的,貨運代理在處理索賠時經常會收到托運人以“收貨人在收到貨后,發現貨損,貨物延誤等理由拒付托運部分或全部的貨款,或取消今后的訂單等”為由,向貨運代理提出部分或全部的貿易損失。這實質上是一種貿易風險的轉嫁,貨運代理應該要求托運人用運“國際貿易法”的法律來保護其自身的利益。即使托運人或收貨人合法享有向對方提起貿易索賠的權利,也不應該將空運索賠的解決作為解決貿易問題的前提,并以此向貨運代理提出非索賠范圍內的要求。兩者本不適用同一法律范疇,托運人在航空貨運中的權利并不影響有關貿易法規定中的權利的,兩者可以同時進行,或先行處理貿易索賠。
2.運費的收取與索賠的關系,運費是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當支付給承運人或承運代理人的費用,這是事前的行為與責任,而索賠是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或貨物到達目的地后的事后的行為與權利的要求,托運人將受到國際航空運輸法有關規定的合理保護,若托運人以索賠未成未解決為由,拒付貨運代理運費是沒有依據的。
貨物不正常運輸的賠償處理
1. 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貨物丟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應按照下列規定賠償。
a. 貨物沒有辦理聲明價值的,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賠償,但賠償最高限額為毛重,每公斤20美元。
b. 已向承運人辦理貨物聲明價值的貨物,按聲明的價值賠償;如承運人證明托運人的聲明價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規章貨物的實際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賠償。
2. 超過貨物運輸合同約定期限運達的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3. 托運人或收貨人發現貨物有丟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或延誤到達情況,收貨人應當場向承運人提出,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填寫運輸事故記錄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如有索賠要求,收貨人或托運人應當于簽發事故記錄的次日起,按法定時限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要求。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時應當填寫貨物索賠單,并隨附貨運單、運輸事故記錄和能證明貨物內容、價格的憑證或其它有效證明。
4. 超過法定索賠期限收貨人或托運人未提出賠償要求,則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利。
5. 索賠要求一般在到達站處理。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應當在兩個月內處理答復。
6. 不屬于受理索賠的承運人接到索賠要求時,應當及時將索賠要求轉交有關的承運人,并通知索賠人。
空難后貨物向誰索賠?
索賠權人和被索賠人根據《華沙公約》第13、26條、《民用航空法》第134,136條,在貨物又一個承運人單獨承運的情況下,一般應有收貨人提出索賠。在托運人因收貨人拒權貨物而恢復對貨物的處置權的情況下,托運人也有權提出索賠。如果貨物是由幾個承運人連續運輸的,則托運人有權對第一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收貨人有權對最后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并且托運人、收貨人都有權對發生貨物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的運輸區段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38、143條,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訂立航空運輸合同的締約承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的全部運輸承擔責任,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部分運輸承擔責任。因航空運輸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遭受損失的人,可以對締約承運人提起訴訟,也可以對造成損失區段的實際承運人提起訴訟。對于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提起訴訟,既可以分別對實際承運人或締約承運人提起。但是,被提起訴訟的承運人有權要求另一承運人參加訴訟。提出索賠的地點和時間根據《華沙公約》第2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托運人、收貨人獲取代理人可以選擇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承運人住所地、主營業所在地或其簽訂合同的機構所在地法院,提起索賠訴訟。但是,如果其接受承運人簽約的航空運單背面規定的管轄權條款,只能向航空運單規定的法院提起索賠訴訟。
根據《華沙公約》第26條、《海牙議定書》第15條、《民用航空法》第134條,收貨人收收獲午后因沒有發現貨物損壞或短缺而未提出異議,將被推定為托運貨物已經完好交付,并與航空貨物運單相符,但是收貨人并不因此喪失索賠的權利。如果后來收貨人能夠舉出相反的證據,證明貨物的損失或延誤發生在航空運輸過程中,仍然可以提出索賠。如果收貨人在收到貨物時已經發現貨物損失、短缺或延誤,對于貨物的損失、短缺,收貨人應當至遲在實際收到貨物之起14日內提出異議,對于貨物的延誤,收貨人應當至遲在貨物交付收貨人處置之日起21日內提出異議。而且,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或者直接寫在包括航空運單在內的運輸憑證上,或者另行提交異議通知。
因此,在收貨人收到貨物是已經發現貨物損失、短缺或延誤的情況下,在法律貴地個時間內已規定的形式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是收貨人以后行使索賠權的前提條件。除非承運人存在意圖阻止收貨人或托運人按時提出書面異議的欺詐行為,收獲時已經發現貨物損失、短缺或延誤的收貨人,或依法恢復貨物處置權的托運認未在上述期間內書面提出異議,將喪失索賠權利,不能再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訴訟。
應當指出得失,貨物的毀滅、遺失與貨物的損壞、延誤有所不同。由于承運人已經先于收貨人知道貨物毀滅或遺失的事實,且收貨人再也無法收到貨物,法律不要求收貨人提出異議。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20條,如果承運人承認貨物已經一時,或者貨物在應當到達之日起7日后仍為到達(推定遺失),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形式航空運輸合同賦予的權利,即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直接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根據《華沙公約》第29條、《民用航空法》第135條,不論屬于哪中期光,收貨人、托運人提起航空運輸糾紛訴訟的實效都是兩年。超過兩年的,法律不與保護。這兩年的訴訟時效,一般從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之日起算。如果航空器沒有到達目的地點或無法確定是否到達目的地點,則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之日起算。在航空器發生事故,被迫終日運輸的情況下,則從終止運輸之日起算。提出索賠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有關法律、國際公約未就收貨人、托運人提出索賠時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做出具體規定。實踐中,可以按規定《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收貨人、托運人或其代理人發現貨物遺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或延誤到達時,可以可以當場向航空公司的當地貨運部門、機場貨運部門或航空公司的代理人提出要求其填寫運輸事故紀錄,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如果提出索賠要求,應當填寫貨物索賠單,詳細說明貨物的遺失、短缺、變質、污染或遲延等情況,并附具運輸事故記錄、航空貨運單和貨物商業發票、裝箱單等能夠證明貨物內容、價格的憑證。
航空托運貨物竟“失蹤” 對簿公堂終獲賠償
一名客戶在汕頭機場委托一家航空公司將一批貨物托運往成都,后來發現這批貨物丟失了。雙方因賠償的問題發生糾紛,最后對簿公堂。從汕頭市龍湖區法院了解到,這起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近日已經審理終結,客戶獲賠相關貨物損失及運費等。
客戶方某稱,2005年10月27日,他在汕頭機場委托該航空公司運輸用編織袋包裝的復讀機一件,總重量為36千克,價值21600元。合同約定貨物在成都機場自提,方某支付了運費277元,但成都方面并沒有提到貨物。為此,方某請求法院判令這家航空公司償還自己的損失21600元,以及直接經濟損失1360元等。
航空公司提交的代理意見認為,本案作為典型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合同是成立的。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相關規定,賠償額最高每公斤20元。方某提出貨物損失21600元,既沒提供貨物實際名稱、重量、金額等證據,又沒有其它法律依據,航空公司不予認同。方某提出直接經濟損失1360元,也不能證明是貨物丟失所必然產生的損失。
經審理查明,2005年10月27日,方某在汕頭機場委托航空公司運輸貨物時,在《貨物托運單》中填寫貨物名稱為“復讀機一件”,總重量為36千克。合同訂立并支付了運費后,這批貨物當天已運往成都,但貨物丟失。之后方某兩次分別利用該航空公司提供的免費機票和自己購買的自深圳至成都的機票,前往成都處理相關貨物丟失事宜。
龍湖法院認為該航空公司在運輸過程中丟失貨物,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對貨物的賠償受賠償責任限額限制。并參照《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由于方某在托運貨物時未聲明貨物價值,應以貨物毛重每千克人民幣20元作為賠償標準,即賠償貨物損失720元。同時,方某為處理貨物丟失事宜曾自己前往成都并支出了路費,屬于該項損失的間接損失,這家航空公司應當賠償這筆車票費和機票費。為此,該法院日前作出判決:由該航空公司賠償方某貨物損失720元、運費277元和車票機票款1360元。
國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賠償限額
你好,這不是新法舊法的問題,《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是部門規章,《民用航空法》是法律,當然法律的效力高于規章。適用《民用航空法》的規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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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主要種類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案由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合同糾紛包括以下種類:
66、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67、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1)確認合同有效糾紛
(2)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68、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69、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70、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1、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7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73、懸賞廣告糾紛
7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互易糾紛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6)網絡購物合同糾紛
(7)電視購物合同糾紛
7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
76、拍賣合同糾紛
77、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7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79、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80、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81、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1)委托代建合同糾紛
(2)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3)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82、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2)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3)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4)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5)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
(6)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8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84、供用電合同糾紛
85、供用水合同糾紛
86、供用氣合同糾紛
8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88、贈與合同糾紛
(1)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2)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
89、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同業拆借糾紛
(3)企業借貸糾紛
(4)民間借貸糾紛
(5)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6)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90、保證合同糾紛
91、抵押合同糾紛
92、質押合同糾紛
93、定金合同糾紛
94、進出口押匯糾紛
95、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96、銀行卡糾紛
(1)借記卡糾紛
(2)信用卡糾紛
97、租賃合同糾紛
(1)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2)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3)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4)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98、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99、承攬合同糾紛
(1)加工合同糾紛
(2)定作合同糾紛
(3)修理合同糾紛
(4)復制合同糾紛
(5)測試合同糾紛
(6)檢驗合同糾紛
(7)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100、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101、運輸合同糾紛
(1)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2)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3)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4)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5)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6)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7)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8)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9)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10)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11)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1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3)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4)鐵路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15)鐵路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16)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
102、保管合同糾紛
103、倉儲合同糾紛
104、委托合同糾紛
(1)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2)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3)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
(4)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105、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1)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2)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106、行紀合同糾紛
107、居間合同糾紛
108、補償貿易糾紛
109、借用合同糾紛
110、典當糾紛
111、合伙協議糾紛
112、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
113、彩票、獎券糾紛
114、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15、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16、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117、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18、牧業承包合同糾紛
119、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糾紛
(5)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糾紛
(6)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
120、服務合同糾紛
(1)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2)郵寄服務合同糾紛
(3)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5)旅游合同糾紛
(6)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
(7)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
(8)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9)財會服務合同糾紛
(10)餐飲服務合同糾紛
(11)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2)有線電視服務合同糾紛
(13)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14)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15)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16)家政服務合同糾紛
(17)慶典服務合同糾紛
(18)殯葬服務合同糾紛
(19)農業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20)農機作業服務合同糾紛
(21)保安服務合同糾紛
(22)銀行結算合同糾紛
121、演出合同糾紛
122、勞務合同糾紛
123、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
124、廣告合同糾紛
125、展覽合同糾紛
126、追償權糾紛
127、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十一、不當得利糾紛
128、不當得利糾紛
十二、無因管理糾紛
129、無因管理糾紛
此外,還有保險合同、知識產權合同等合同糾紛。
運輸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不同的運輸方式, 訴訟時效期 間長短不同。 當事人就內水貨物運輸或國際海上 貨物運輸合同 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為一年;當事人就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為180日;當事人就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要求賠償的, 訴訟時效期限 是二年。 其次,法律法規對各種貨物運輸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規定得也很復雜。如航空貨物運輸的訴訟時效是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內水貨物運輸的訴訟時效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另外,法律法規可能對 訴訟時效中斷 有更為嚴格的規定。總之實踐中確定具體貨物運輸合同的訴訟時效是非常復雜的,這為 合同當事人 帶來多重法律風險。
如何確定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1、在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發生的糾紛,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糾紛,即包括 一方不履行合同 發生的糾紛,如無故拖延運輸期限,又包括在運輸過程或者到達目的地時,托運的物品被損壞、丟失,或者對運輸工具、設備造成損害,以及旅客人身遭受損害所發生的賠償糾紛。因此,與《 民事訴訟法 》第24條和25條規定的合同糾紛。這類合同糾紛,可能發生在運輸合同始發地、中轉地、也可能發生在運輸到達地。當事人因為上述運輸 合同發生糾紛 ,經過雙方協商,可以自行解決,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 運輸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 2、運輸始發地、是指貨物運輸的發運地或者旅客乘運地。目的地,是指貨物或者旅客到達地。上述3個地方各人民法院對這類運輸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到任何一個法院起訴都可以。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無故推托,應當依法受理。對兩上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