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筑合同糾紛打官司的信息

導讀: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怎么辦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條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一、建筑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幾年
1、建筑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糾紛進行起訴的流程是什么
合同糾紛進行起訴的流程如下:
1、要準備起訴狀,各項證據材料,包括合同及證明對方違約事實的證據;
2、各項材料準備好以后,到管轄地法院立案廳立案即可;
3、立案后開庭、法庭調查、質證、辯論、最后陳述、休庭。
建筑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建筑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但建筑合同糾紛涉及到建筑違章,且存在危機公共安全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得和解、調解,需要相應的行政機關介入,糾正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怎么起訴?
聲明:以下內容僅根據回答問題時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等和問題中顯示的信息做出,僅供提問者參考之用,不具有任何確認、證明、擔保等性質。由于個人具體細節情況是不一樣的,同時法律法規也是發展變化的,因此,如果擬采取行動,請與專家面談后再做決定。
本人成功處理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還是比較了解的。
首先,需要確定好被告及明確訴訟請求。原告和被告都要適格且明確,訴訟請求要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否則不會被法院支持。
其次,要明確有權管轄的機關。注意看合同的約定。如果約定發生糾紛由某某仲裁委員會管轄,那只能去仲裁委員會。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仲裁管轄,則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最后,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立案材料。當然,為了達到良好的訴訟效果,收集有效的優勢證據、必要情況下的依法正確進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訴訟策略的制定等也是需要下功夫和大量經歷的。
當然,你的這個問題很寬泛,以上僅作了簡單的回單,不可能面面俱到。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由于個人具體細節情況是不一樣的,同時法律法規也是發展變化的,因此,如果擬采取行動,請與專家面談后再做決定。
房屋建筑承攬合同產生糾紛該怎么處理
一、和解或調解。工程承攬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二、仲裁。工程承攬合同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三、訴訟。如果工程承攬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工程施工合同沒簽,但已經具體進行施工了,打官司可以嗎
可以。雖然沒簽訂工程合同,但存在事實的工程勞動,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需要收集相應的證據,可以訴之法律法院會支持的。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法律分析
是否簽施工合同和與能否打官司沒有必然聯系。在實踐中,發包人與承包人會因各種原因而未簽施工合同的,但這與雙方能否就糾紛打官司沒有必然聯系,有些時候未簽施工合同的,依然可以打官司維護自身權益。1、雙方存在事實合同的,可打官司。從事建筑工程雖然沒有簽訂合同,但如果已實際履行口頭約定的工程內容,也就是存在事實的工程勞動,便可以通過打官司來解決其間的糾紛。2、雙方不存在事實合同,但一方已為準備履行合同付出了一定費用或義務的,可打官司。若雙方僅存在口頭承諾,沒簽施工合同,又沒實質履行主要義務的,如開工、付工程款等,雙方不存在施工合同關系,一方反悔的,另一方亦不可通過打官司向對方索償。但是如果一方已經為準備履行施工合同,支付了一定費用或履行了一定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相應的損失,協商不成的,可打官司索償。所以說,對于那些沒有簽訂施工合同的人來說也是可以打官司的,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