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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是給女方父母的還是給女方的

翁玉素律師2023.02.1594人閱讀
導讀:

父母給的錢在法律上屬于婚前財產嗎?要不要退婚?針對網友們的問題,律師對此作出解答。

彩禮錢歸父母還是子女?

 

一、彩禮錢是誰的?

彩禮是指男方向女方贈送的禮金。我國《婚姻法》第42條規定:“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不得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因此婚前男女雙方舉行了婚禮后舉辦了婚禮,那么婚后彩禮就屬于共同財產,是雙方共有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2條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雙方婚姻關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以當事人結婚為條件。”也就是說,只有男女結婚才能離婚,這就意味著男女雙方必須達到一定條件才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因此在本案中,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主張是不能成立的。在此情況下需要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對于返還標準沒有明確規定。比如女方父母給付男方彩禮后離婚了,其父母要求將彩禮退給女方家人;男方如果起訴要求返還彩禮并獲得法院支持怎么辦呢?楊兆全律師認為:可以參照《婚姻法解釋(二)》第4條的規定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后所贈“彩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在婚前男女雙方已經相互給付了一定數額的“彩禮”,但最終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就是“彩禮”歸了男方一方,而女方一方則屬于無過錯方。如果在婚后男女雙方感情出現問題而離婚了,那就只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了。

二、父母出資給孩子結婚,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

楊兆全律師解答:

彩禮是我國婚俗習俗之一,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給付并接受對方禮物,屬于個人財產,而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的行為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婚內財產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彩禮錢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過如果父母將彩禮錢用于了孩子婚后的生活開支,那么這部分資金應視為父母對自己兒子或女兒的贈與。如果是在婚前共同還貸,那么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共同還貸用于家庭日常開支,那么可以分割。但是由于這部分資金是婚前共同償還父母的貸款而形成的借貸關系。在此期間,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需要離婚的情形下,可以分割這部分資金。《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后不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的,離婚時該子女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所以說,父母出資給孩子結婚買房買車并將其登記在自己名下,這種情況下該房屋應屬于夫妻另一方的個人財產;而如果子女已經與配偶生育了子女并且生活在一起了,那么房子就屬于夫妻共有資產。楊兆全律師解答:彩禮錢屬于婚前共同財產還是婚后個人財產不是以是否登記為標準而定的。

三、彩禮一般有哪些情形?

按照法律規定,彩禮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訂婚儀式上的給付彩禮;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贈送彩禮為目的而進行給付的;

3、因贈與行為所生子女。具體到本案,如果雙方結婚時沒有共同生活,但婚后共同居住時間較長且有明顯的生活必需品購買記錄和支出記錄,則應當認定為雙方共同居住后所生子女。

四、如果男方提出分手,彩禮能否要求返還?

彩禮,是指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以聘禮、彩禮等為條件的給付行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在未締結婚姻關系時,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雙方同居生活期間或者離婚后解除同居生活之前,一方請求退還彩禮的,一般應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精神解讀:

在本案中,雙方雖在同居生活期間解除了關系,但雙方仍共同生活在一起。此時雙方已不存在共同生活關系或婚姻關系,因此女方要求男方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

五、結婚后,男方要求退還彩禮錢,可以退婚嗎?

楊兆全律師:彩禮不能退。如果婚前已經給付,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屬于彩禮。如果結婚后才給付彩禮,則屬返還的范圍;如果結婚時已經給付了,那么返還對象是雙方當事人。因為男方和女方在登記之前就已經結婚了,而這一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這并不意味著退還的數額會很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四)其他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彩禮錢歸父母還是子女?

男方給女方彩禮是中國的一種傳統習俗,但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很多地方都有了“天價彩禮”。那么,如果婚前給付的彩禮錢要不要返還?父母贈與時是否需要返還?近日,在江蘇蘇州,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原告趙某與被告陳某戀愛多年,2014年10月兩人確立戀愛關系,同年11月男女雙方登記結婚。結婚后,雙方感情一直很好。2018年3月原告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因兩人未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返還自己給付的彩禮款10萬元。

一、案件爭議焦點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陳某向原告趙某支付的彩禮屬于贈與行為,但彩禮款項中有部分錢款是由被告父母給予原告。從贈與財產的性質上分析,被告給原告父母所給付的彩禮是贈與行為。且在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被告給陳某父母給付的彩禮款也屬于贈與行為。因此,本案中原告給付被告婚約禮金10萬元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被告父母贈與原告10萬元而導致婚約目的無法實現而離婚時應予以返還。

二、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未共同生活就登記結婚,雙方的婚姻關系應當是建立在感情基礎之上的。因此在原、被告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間,給付彩禮的行為屬于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而非單純的給付彩禮。對于原告要求陳某返還10萬元彩禮款,根據雙方戀愛時間、同居情況和婚前家庭財產變化等因素綜合判斷后認定。由于雙方戀愛時間短,在日常生活中共同支出較少,原告要求返還10萬元彩禮款并無不當。而被告陳某認為原告已經支付了10萬元彩禮款,不同意返還。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系夫妻關系,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相互尊重、平等對待;根據原、被告婚前的共同生活經歷和對彼此的了解程度認定兩人婚后感情尚可;且原告給付給被告的“聘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給予對方的贈與財產,應當認定為男方向女方給付了彩禮款。

三、律師解讀

法院認為,原告趙某向被告陳某給付10萬元的行為是為了締結婚姻,但是雙方結婚時所支付的彩禮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的,因此對此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陳某返還10萬元,法院認為,從法律上講并無依據,但是考慮到兩人已在一起生活多年,且已經生育有子女,并且男方家庭經濟條件較好,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張。雖然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并不能證明兩人已同居生活并且已經生育子女。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父母在婚前對子女進行贈與的行為并不是單純出于個人意愿,而是有其一定的原因和目的;父母贈送子女財物時往往也是希望能給子女帶來美好生活的愿望。因此在本案中,父母為女兒買房、買車而贈與女兒財物的行為既有法律依據又有其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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