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和嫁妝是女方的婚前財產嗎

導讀:
在男女結婚的時候經常聽說彩禮、嫁妝等等,其中彩禮是男方給付給女方的,而嫁妝則是女方從娘家帶到男方家的財產。對彩禮、嫁妝的性質,有的人認為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有的卻主張是個人財產。那么,彩禮、嫁妝是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在男女結婚的時候經常聽說彩禮、嫁妝等等,其中彩禮是男方給付給女方的,而嫁妝則是女方從娘家帶到男方家的財產。對彩禮、嫁妝的性質,有的人認為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有的卻主張是個人財產。那么,彩禮、嫁妝是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彩禮”“嫁妝”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在男女結婚的時候經常聽說彩禮、嫁妝等等,其中彩禮是男方給付給女方的,而嫁妝則是女方從娘家帶到男方家的財產。對彩禮、嫁妝的性質,有的人認為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有的卻主張是個人財產。那么,彩禮、嫁妝是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一、彩禮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或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通常在哪些情況下女方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對于彩禮是否可以返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失效)第十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的;
(2)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卻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彩禮不返還,對于上述幾種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還。
二、嫁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明確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婚姻關系。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系成立。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彩禮和嫁妝是婚前財產嗎
一般情況下,彩禮和嫁妝是否屬于婚前財產,要視具體實際情況來定。如果是男女雙方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后支付的彩禮和購置的嫁妝,且沒有對彩禮和嫁妝歸屬作出了約定,那就不是婚前財產。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男女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那么該嫁妝和彩禮就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嫁妝的歸屬問題
01
有夫妻財產約定時尊重夫妻雙方的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02
區分婚前還是婚后
婚前: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的夫妻財產約定,女方父母在婚前給女方的嫁妝(包括房產、車輛等財產),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女方父母在婚后給女方的嫁妝,如果沒有明確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一般情況下屬于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女方父母贈與財物時明確是贈與給女兒一方的話,那么這筆嫁妝仍屬于女兒個人財產。
03
①冰箱、彩電等日常家用產品
如是婚前購買,則屬于女方個人財產;如是婚后購買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②房產
婚前購買:如是女方父母全款購置房產登記在女兒名下,則屬于女方個人財產;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登記在女兒名下,則父母該部分出資為對女兒婚前個人的贈與,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還貸及對應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購買:如是父母全款購置登記在女兒名下,一般視為對女兒個人的贈與;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資登記在女兒名下,一般根據出資情況和性質具體判斷;如是婚后雙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分割時一般按照出資比例分割。
③戒指、項鏈等私人物件
因其具有人身專屬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于個人財產,則該類嫁妝應屬父母給女兒的個人財產。
④除前述所提到的嫁妝類型外
近幾年也有父母購買大額保單作為女兒的嫁妝,這種情況,需要根據保單類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具體情況判斷離婚時的歸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