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算是女方婚前財產嗎

導讀:
在男女結婚的時候經常聽說彩禮、嫁妝等等,其中彩禮是男方給付給女方的,而嫁妝則是女方從娘家帶到男方家的財產。對彩禮、嫁妝的性質,有的人認為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有的卻主張是個人財產。那么,彩禮、嫁妝是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在男女結婚的時候經常聽說彩禮、嫁妝等等,其中彩禮是男方給付給女方的,而嫁妝則是女方從娘家帶到男方家的財產。對彩禮、嫁妝的性質,有的人認為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有的卻主張是個人財產。那么,彩禮、嫁妝是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離婚彩禮屬于女方婚前財產嗎?開篇引言
法律規定有彩禮返還的條件,達到一定的條件,男方家可以要求女方家返還彩禮。
現實中,彩禮往往是男方家給予女方家訂立婚姻關系的表示,大多數情況下可以視為男方家給予女方父母嫁女的一種贈與。對于此種贈與,一旦贈與成立,是不予返還的,但考慮到現實情形,法律還是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2)項、第(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依照傳統的做法,彩禮是交給女方父母的,當然也不排除交給女方父母但最終用以返還女方的情況(也即陪嫁禮),但無論如何,不適宜認定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具體定性,應當結合彩禮的用途來看。
在上述彩禮返還的條件成立的條件下,男方可以通過協商向女方(或其父母)主張返還彩禮,如果協商不成的,亦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返還彩禮的數額應當結合具體的情況定,包括彩禮已經使用的情況,如果彩禮已經用于婚宴的采辦、共同債務的支出以及共同生活的消耗的,可以主張相應扣減。
注意:財產是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的共同財產分配,離婚后仍屬于當事人本身。
彩禮屬于女方婚前財產嗎
彩禮是否屬于女方婚前財產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彩禮一般是婚前男方贈予女方的,贈與后,財產的所有權就歸受贈人所有,則應當成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接受彩禮的一方將彩禮用于購置婚后的財產,那么由彩禮轉化而來的財產就有可能當做是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部分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彩禮
在男女結婚的時候經常聽說彩禮、嫁妝等等,其中彩禮是男方給付給女方的,而嫁妝則是女方從娘家帶到男方家的財產。對彩禮、嫁妝的性質,有的人認為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有的卻主張是個人財產。那么,彩禮、嫁妝是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或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通常在哪些情況下女方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對于彩禮是否可以返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失效)第十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的;
(2)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卻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彩禮不返還,對于上述幾種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