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婚內出軌法院會把婚前財產判給女方嗎

導讀:
在處理婚內出軌引起的離婚案件時,涉及財產分割的問題常常備受關注。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原則上屬于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因此,即使男方婚內有出軌行為,這一原則依然適用,婚前財產不應直接因此而劃歸女方所有。
婚姻法同樣強調婚姻關系中的忠實義務。當一方有嚴重違背忠實義務的行為時,比如婚內出軌,這可能成為影響財產分割的因素之一。具體而言,如果出軌行為對家庭共同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法院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可能會考慮這一點,進而在一定程度上調整夫妻間的財產分配。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離婚財產分割丈夫出軌是否會影響財產分配?
一般情況下,離婚出軌是不會影響財產分割的。但若對方出軌屬于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情形的,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無過錯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同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案例分析:丈夫出軌 他的婚前房產能歸我嗎?
阿雪與阿旺(化名)經人介紹認識,于2010年5月登記結婚。在兩人認識前,阿旺已經離過一次婚,名下有一套房產。
婚后才一個月,阿旺就告訴阿雪其在外面有第三者,且第三者還懷了他的孩子。兩人每次談及此事時,阿旺不僅沒有半點悔意,還常對阿雪惡言相向,甚至還拳打腳踢。
為此,阿雪曾多次報警,并經檢驗為輕微傷。
半年后,阿雪與阿旺就其婚前房產歸女方所有達成協議,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目前夫妻感情狀況并未好轉,2011年5月阿雪向增城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庭審中,阿旺拒不承認其對阿雪實施家暴,也不承認有婚外情,并認為涉案房屋是其婚前財產,是阿雪之前不斷糾纏才過戶至阿雪名下的,并且當時是以不離婚作為條件的。
2011年11月,增城區法院判決準予阿雪、阿旺離婚,并基于阿旺婚外情及家庭暴力行為,判決被告阿旺賠償阿雪2萬元。
至于涉案房產,法院未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后阿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2012年6月又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財產協議書》,因自知無法得到法院支持,于2012年8月申請撤訴。
此后,阿旺還不死心,要求將涉案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因其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被法院駁回。
歷時2年,阿雪最終不但得以訴訟離婚,還取得了阿旺婚前房產的所有權,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
丈夫婚內出軌,離婚時妻子可以分割婚前財產嗎?
小王和妻子小吳經朋友介紹相識,第一次見面兩人就互生好感,之后兩人在不到1年的時間里從朋友發展為情侶再到夫妻。
婚后,小王公司的項目上經常需要出差,小吳每天回家看著空蕩蕩的房子,心里很不是滋味,雙方因日常溝通少且小王經常出差不回家,妻子小吳發現小王與另一女子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要求分割財產(婚前財產及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且要求小王對自己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應當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分居生活時間較久,且一方存在過錯(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應當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無和好的可能了,可以依法判決離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因此對于小吳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對于小吳提出的分割丈夫小王的婚前財產,對此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可以判決離婚 ,同時無過錯一方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賠償數額根據傷害程度和過錯方的收入確定。
夫妻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以及與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屬于婚姻過錯方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本案中,不能分割婚前的個人財產,只能分割婚后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因此,婚內出軌不會分割婚前財產,離婚只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分割。
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都有所不同,法官會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婚姻期間的貢獻度以及過錯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因此,并不是所有婚內出軌的情形都會導致婚前財產被劃分給受害方。
婚前協議也是影響財產劃分的重要因素。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簽訂了明確的婚前協議,規定了婚前財產的處理方式,那么在離婚時通常會根據該協議進行財產分割。盡管婚前財產原則上不因一方婚內出軌而判給對方,但在實際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雙方的過錯、婚姻期間的貢獻以及婚前協議等,從而決定是否對婚前財產進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