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歸父母還是子女?

導讀:
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女方為其生育子女。雙方約定結婚時的彩禮由男方支付,但婚后女方父母為履行婚約向男方索要彩禮的,該行為是否有效?對于彩禮是否應返還?本期為您解讀。
彩禮錢歸父母還是子女?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一款“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等財物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一、案例概述
張某與李某系男女朋友關系,2012年2月,雙方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并交往。2015年1月,張某以其名義向李某家給付了彩禮1萬元。同年3月3日,兩人結婚。2017年8月9日生育一女。2018年4月,李某母親向男方提出離婚,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因家庭生活困難問題,張某多次要求和李某離婚,但均被拒絕。2018年5月22日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及返還彩禮錢6萬元。被告辯稱: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雙方是合法夫妻。結婚時的彩禮應由女方支付給男方及家庭成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和子女撫養(yǎng)上所產(chǎn)生的費用、個人消費等,且給付彩禮應按照當?shù)亓曀茁男校虼嗽嬲埱蠓颠€彩禮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是男方家庭主動提出離婚的而不是女方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系導致的要求返還彩禮之訴;其次、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張某給被告支付了6萬元現(xiàn)金及首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第三、婚后雙方一直未生育子女,沒有實際撫養(yǎng)小孩;第四、原告與被告未共同居住于張某房屋內至今,且被告未支付生活費和交通費;第五、雙方并為生育了小孩。法院認為:原被告于2013年2月相識并戀愛關系;2015年2月確定戀愛關系至今;雙方一直均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人婚后無共同生活、孩子出生。因兩人的婚前債務尚未還清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是無效情形。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所產(chǎn)生的費用由兩人共同承擔。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彩禮2萬元及現(xiàn)金1萬元、支付小孩撫養(yǎng)費3萬元等共計6萬元。
二、法院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系自由戀愛,雙方于2013年2月15日登記結婚。原告為被告支付了彩禮人民幣共計42000元,并于2013年5月11日生育一子。婚后,雙方感情一般。因二人的婚姻關系尚未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所付彩禮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原、被告的結婚登記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所付彩禮及損失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根據(jù)原、被告雙方約定結婚時給付彩禮人民幣42000元,屬于男方給予女方家庭財產(chǎn)上的贈與,應為雙方離婚時婚姻關系解除時所受贈的財產(chǎn)。
二、一審法院判決事實認定部分:原告認為其與被告于2013年2月15日登記結婚,但由于婚后原告沒有實際同居生活(同居不滿一年)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要求被告返還其所有彩禮合計42000元;而對于原告主張未共同生活期間原告與被告所生女兒小花歸其撫養(yǎng)的事實不認可。關于“彩禮”部分: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小花支付了共計人民幣42000元用于婚后雙方共同生活。但因原、被告婚后未能夫妻相處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后二人分居時間較長)。故對原告主張小花及其他家人給予其全部彩禮合計42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女方家”部分:經(jīng)查原告在二人結婚前向他人借款5萬元(利息待還清后再行處理)作為嫁妝送給了小花及其他家人。現(xiàn)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女方也未生育子女,故對于原告要求小花返還彩禮之訴,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是否應當返還彩禮的問題,因男方?jīng)]有證據(jù)證明給到女方的錢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返還彩禮。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一、確認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2月15日離婚糾紛一案中向我索要的42000元及其利息;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
三、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婚前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請求離婚。”該條規(guī)定了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或者結婚后對財產(chǎn)分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按照我國民間風俗習慣,當事人請求離婚的,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一般應當支持返還原物。如果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且無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包括返還購置物品、現(xiàn)金、首飾等物),法院應結合彩禮數(shù)額及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因此如果當事人沒有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之前進行彩禮轉賬或支付了彩禮的話,該轉賬或支付行為一般應當視為男方已經(jīng)將彩禮錢全部交付給女方。
彩禮錢歸父母還是子女?
男方給女方彩禮是中國的一種傳統(tǒng)習俗,但隨著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很多地方都有了“天價彩禮”。那么,如果婚前給付的彩禮錢要不要返還?父母贈與時是否需要返還?近日,在江蘇蘇州,發(fā)生了這樣一起案件。原告趙某與被告陳某戀愛多年,2014年10月兩人確立戀愛關系,同年11月男女雙方登記結婚。結婚后,雙方感情一直很好。2018年3月原告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因兩人未就財產(chǎn)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返還自己給付的彩禮款10萬元。
一、案件爭議焦點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陳某向原告趙某支付的彩禮屬于贈與行為,但彩禮款項中有部分錢款是由被告父母給予原告。從贈與財產(chǎn)的性質上分析,被告給原告父母所給付的彩禮是贈與行為。且在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前,被告給陳某父母給付的彩禮款也屬于贈與行為。因此,本案中原告給付被告婚約禮金10萬元的行為屬于不當?shù)美R罁?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被告父母贈與原告10萬元而導致婚約目的無法實現(xiàn)而離婚時應予以返還。
二、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未共同生活就登記結婚,雙方的婚姻關系應當是建立在感情基礎之上的。因此在原、被告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之間,給付彩禮的行為屬于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而非單純的給付彩禮。對于原告要求陳某返還10萬元彩禮款,根據(jù)雙方戀愛時間、同居情況和婚前家庭財產(chǎn)變化等因素綜合判斷后認定。由于雙方戀愛時間短,在日常生活中共同支出較少,原告要求返還10萬元彩禮款并無不當。而被告陳某認為原告已經(jīng)支付了10萬元彩禮款,不同意返還。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系夫妻關系,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相互尊重、平等對待;根據(jù)原、被告婚前的共同生活經(jīng)歷和對彼此的了解程度認定兩人婚后感情尚可;且原告給付給被告的“聘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給予對方的贈與財產(chǎn),應當認定為男方向女方給付了彩禮款。
三、律師解讀
法院認為,原告趙某向被告陳某給付10萬元的行為是為了締結婚姻,但是雙方結婚時所支付的彩禮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來進行分割的,因此對此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陳某返還10萬元,法院認為,從法律上講并無依據(jù),但是考慮到兩人已在一起生活多年,且已經(jīng)生育有子女,并且男方家庭經(jīng)濟條件較好,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張。雖然雙方?jīng)]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并不能證明兩人已同居生活并且已經(jīng)生育子女。根據(jù)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父母在婚前對子女進行贈與的行為并不是單純出于個人意愿,而是有其一定的原因和目的;父母贈送子女財物時往往也是希望能給子女帶來美好生活的愿望。因此在本案中,父母為女兒買房、買車而贈與女兒財物的行為既有法律依據(jù)又有其特定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