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先父母過世怎樣繼承遺產

導讀:
在本案中,該筆100萬元存款屬于老楊和老李的夫妻共同財產,老李和老楊各享有50%的份額,老楊去世后,老楊名下的50%份額屬于遺產,可以被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rdquo,但由于小強先于父親老楊去世,根據《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ldquo,案 例老楊于2021年2月2日因病去世,與妻子老李共育有四個子女:小柳、小秀、小玉、小強,對于老楊名下的50%屬于遺產的份額應由哪些人來繼承的問題,老楊生前未立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則本案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分析解答本案中,老李與老楊是夫妻關系,該筆100萬存款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ldquo。
《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案 例
老楊于2021年2月2日因病去世,與妻子老李共育有四個子女:小柳、小秀、小玉、小強。小強于2020年3月份車禍去世,小強與妻子小華育有一子小建。老楊生前由四個子女輪流照顧。老楊去世后,遺留有現金及銀行存款合計100萬元人民幣。由于四個子女對于老楊的遺產分配產生分歧,2021年4月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糾紛訴訟,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100萬元存款。
分析解答
本案中,老李與老楊是夫妻關系,該筆100萬存款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銀行存款是工資、經營收入等各種形式收入的積累和轉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銀行存款,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本案中,該筆100萬元存款屬于老楊和老李的夫妻共同財產,老李和老楊各享有50%的份額,老楊去世后,老楊名下的50%份額屬于遺產,可以被繼承。
對于老楊名下的50%屬于遺產的份額應由哪些人來繼承的問題,老楊生前未立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則本案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別為配偶老李和四個子女小柳、小秀、小玉、小強。但由于小強先于父親老楊去世,根據《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小建作為小強的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小強在該筆遺產中的份額。因此,對于該筆100萬元存款,老李享有60%份額,小柳享有10%份額;小秀享有10%份額;小玉享有10%份額;小強的兒子小建享有10%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