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和轉包的發票開具和稅款

導讀:
建筑工程分包和轉包的發票開具和稅款
建筑工程分包和轉包的發票開具和稅款計算的實際操作
舉例說明。A企業從事建筑工程業務,2010年1月承包了某單位兩棟辦公樓的建筑工程,各2000萬元,A企業將其中的一棟樓分包給B企業,價款2000萬元,但按5%收取管理費;將另一棟樓的“地基工程”和“外墻面粉飾工程”分包給C企業,共500萬元,C企業又將“外墻面粉飾”工程200萬元,分包給D企業。A企業自己施工了1500萬的工程,估計成本為1000萬。工程結束后,A企業向建設單位開具發票一張共計4000萬元,同時也收到工程款4000萬元。以上企業均為法人企業、具有相應的資質,并與A企業簽訂分包合同。
計稅分析
根據新《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上例中,在A、B、C、D四個企業都具備資質的情況下,由于A企業向B企業收取了管理費,因此A企業給B企業工程不屬于分包,不能差額計稅,但分包給C企業,及C企業分包給D企業的工程,可以確認為分包工程,可以多層按差額計稅,另外A企業還從B企業取得了100萬元管理費,應按“服務業”5%計稅。
2、如果上例中的D企業,沒有開具合法發票,C企業得不到D企業200萬元的合法發票作為抵扣憑證,此時的C企業就不能抵扣分包工程款,應按全額500萬元計稅。同理,如果A企業得不到C企業500萬元的合法發票作為抵扣憑證,A企業就不能抵扣分包給C 企業的工程款,應按全額4000萬元計稅。
發票的開具及營業稅稅款的計算
1、D企業向C公司開具200萬元的發票。
全額計稅。其應納營業稅稅額為:200x3%=6萬元。
發票金額為200萬元。
2、C企業向A公司開具500萬元的發票時,同時提供了D公司已開具的200萬元發票。
差額計稅。其應納營業稅稅額:x3%=9萬元。
發票金額為500萬元。
C企業向A公司開具500萬元的發票時,不能提供D公司已開具的200萬元發票。
按全額計稅。其應納營業稅稅額為: 500x3%=15萬元。
發票金額為500萬元。
3、B企業向A公司開具2000萬元的發票時。
全額計稅,其應納營業稅稅額為:2000x3%=60萬元。
發票金額為2000萬元。
4、A企業向建設單位開具4000萬元的發票時,同時提供B企業2000萬元發票和C企業500萬元的發票。
按扣除分包給C企業工程款后的差額計稅,A企業向B企業分包工程的同時收取了管理費,因此B企業不屬于分包行為,不能按差額計稅。
A企業應納營業稅稅額為: x3%+=105萬元。
發票金額為4000萬元。
A企業向建設單位開具4000萬元的發票時,未提供B企業2000萬元發票和C企業500萬元的發票,或僅提供B公司開具的2000元發票。
按全額計稅。其應納營業稅稅額為:4000x3%=120萬元。發票金額為4000萬元。
5、A企業向B企業收取管理費時,應向其提供發票并按服務業繳納5%的營業稅,即:2000x5%x5%=5萬元。發票金額為100萬元。
如果各企業分次取得發票,在計算其應納營業稅稅額時方法同上,但在工程決算開具發票時,存在分包工程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分包工程的所有合法發票,進行稅款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