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

導讀:
社會上很多離婚后的公民在后來還是可以找到配偶再婚的但是再婚的夫妻可能在前一段婚姻結束的時候就得到了很多的財產和房產而第二次的婚姻結合實際上與共同財產也并沒有什么關系只要是個人的就按照個人的分只有婚姻開始后產生的財產才需要分割,再婚共同財產分割,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一、離婚后再婚房產分割如何進行
離婚后再婚房產分割首先要確定房產的歸屬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對于夫或妻一方財產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規定外還可以是夫妻雙方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或婚后財產進行約定約定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對于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稱為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再婚共同財產分割,
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二、再婚夫妻生育子女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再婚夫妻如果想再生育子女是可以但需要滿足一些條件申請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需要滿足以下申請條件,
1、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一方喪偶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1、本人申請。夫妻雙方向女方戶籍地鄉(鎮、街辦)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鄉(鎮、街辦)初審。由鄉(鎮、街辦)人口計生辦或女方單位根據申請條件派人調查核實獲取有關證明材料并張榜公布5天填寫政策性再生育子女審批表審查后上報縣級人口計生局。
3、縣級審批。根據規定條件進行必要的社會調查一方或雙方為國家工作人員的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審核無疑后由縣再生育子女審批組織集體審批通過并由其辦事機構發給本人再生育服務證。
社會上很多離婚后的公民在后來還是可以找到配偶再婚的但是再婚的夫妻可能在前一段婚姻結束的時候就得到了很多的財產和房產而第二次的婚姻結合實際上與共同財產也并沒有什么關系只要是個人的就按照個人的分只有婚姻開始后產生的財產才需要分割。
隨著現代人對于婚姻觀念的改變再婚重組家庭也已經是比較常見的現象了。因此隨之而來的就會產生再婚家庭財產繼承的問題其中房產繼承是較為普遍的。但我國并沒有頒布再婚房產繼承法的相關內容關于再婚房產繼承的適用是繼承法等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繼承法的司法解釋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是我國公民處理繼承問題的準則是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繼承案件的依據。人民法院貫徹執行繼承法要根據社會主義的法制原則堅持繼承權男女平等貫徹互相扶助和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二、繼承法的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現如今再婚財產的繼承也成為了人們重組家庭中的一個重大的顧慮。在繼承法的內容中明確規定了法定繼承是按照繼承人的繼承順序、份額來進行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享有同等的權利的雖然國家沒有頒布再婚房產繼承法的有關條例但繼承方面的問題我們依然可以參考繼承法的內容來進行。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