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合同的條件

導讀:
債權與債務關系中,可以進行合同債權轉讓,債權讓與,又稱或合同權利的轉讓,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那么,債權讓與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債權讓與合同的條件
(一)須存在有效的合同債權
(二)合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應達成轉讓協議
合同債權轉讓協議應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原合同依法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轉讓協議也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否則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三)轉讓的合同債權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
不得進行合同轉讓的合同主要包括三種:(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主要有:合同的標的與當事人的人身關系相關的合同債權,不作為的合同債權,與第三人利益有關的合同債權。(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當事人不得轉讓。
(四)合同債權轉讓協議須通知債務人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1)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在到達債務人時產生法律效力。
(2)債權轉讓通知應當由債權人對債務人發出。
(3)合同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應當在債務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之前進行,如果通知到達債務人的時間晚于債務人的實際履行的,對債務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債權讓與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債權讓與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債權人與讓與人達成協議,債權讓與合同即成立,而且不必采用書面形式。
2.債權讓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債權人與債權受讓人,債務人的同意雖是債權能否讓與的一個條件,但他不是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無本質影響。
3.債權讓與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債權就發生讓與,該合同是即時履行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