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與承包人混合過錯而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情形主

導讀:
發包人與承包人混合過錯而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情形主
如果在發包人已經違約的情況下,承包人履行其法定義務是可以避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生,但承包人卻沒有履行其法定義務,從而造成了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生,這種情況就是法律上的混合過錯。
法律咨詢:發包人與承包人混合過錯而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情形主要有哪幾種
律師回答:
1.發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設計文件、勘察數據、施工圖紙以及說明書等資料,施工單位未按合同或法律規定對資料進行必要的審查
2.發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施工方未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正確履行檢驗義務
3.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而總承包人未履行總包管理義務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