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個人出資買的房產離婚要不要分割_共同出資買房離婚房屋如何分割

導讀: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6)分割后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8)違約責任(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準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占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后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采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參與分割(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 ...。
1、協議應該履行
當夫妻感情破裂或因各種原因導致時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友好分手即這表明社會文明的進步。畢竟一旦為離婚上到法庭不僅容易加劇雙方原有的矛盾尚存的一點“溫存”也許就蕩然無存等于在原有的“傷痕”上再撒上一把“鹽”而且由此造成對孩子的傷害更大。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訴訟所耗費的時間和財力也相對較大。因此協議離婚應是離婚的首選方式。只有無法達成協議時不得已才訴至法院。
按照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協議離婚須是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主要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及補償、的分擔和子女的撫養及費用的分擔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然后簽名表示認可。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實際上也是一份“”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依法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應予遵守全面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即使另一方的權益受到損害依法也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還必須依法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確認生效后才能按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審查時只要認定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都會依法確認離婚協議的合法和有效。
本案爭訟涉及到一個重要問題是究竟是以達成離婚協議時的約定(2006年7月16日)為準還是以簽訂離婚協議(7月19日)為準。因為雙方均承認7月16日男方轉了4萬元給女方這是否就是約定的4萬元分割財產的補償款。按照規定辦理離婚登記前達成的協議并無法定的效力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在于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時雙方確認之時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對于協議書的理解應當是以登記時雙方確認的離婚協議書為準。即使在此之前有雙方簽名的離婚協議書也必須是以辦理離婚登記時再次確認為有效否則無效。這樣理解自然就不難判斷雙方爭議的4萬元補償款是否實際履行。
2、財產分割協議必看的內容
財產分割協議是指財產共有人經協商一致對其共有的財產達成分割意見的書面協議。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財產的行為常見的財產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共同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分割合資(合作)或聯營的財產等。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為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后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準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占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后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采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參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伙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伙關系或其他合作關系終止的證明
(7)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8)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聲明書
(9)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準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父母共同出資買的車輛的分割:如果是婚前父母出資購買的,原則上視為婚前財產,不進行分割;如果是婚后父母出資購買的,沒有明確只贈與自己子女的,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首先應當先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分配,法院一般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父母出資買的房在離婚時分割的方式:若在雙方結婚登記前購買的,則認定為其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一般不分割。另有約定的除外。若婚后購買的,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