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離婚公房承租權的規定

導讀: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離婚時公房使用權房如何處理?1996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作了較全面的回答全文如下。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離婚時公房使用權房如何處理?1996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作了較全面的回答全文如下。
一、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人民法院可否予以處理?
答,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者經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予以妥善處理。
二、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況下離婚雙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什么原則處理?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四、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是否給予經濟補償?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五、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雙方分別租住?
答,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六、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可否暫時居住?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七、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何處理?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八、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關系時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單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民法典 》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 》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