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一戶一宅如何認定

導讀:
當然,對于符合分戶條件的,將“一戶”依法分為“兩戶”,也是解決“一戶多宅”問題的另一個重要方式。所以一戶多宅合法就不會強拆若不合法不一定會拆除但不為您所有違法用地有拆除的可能。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其中“一戶”是根據戶籍管理的戶口來判定的。也就是說如果在戶口本上登記的是一家人那么該戶口本所登記的家庭就屬于一戶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那么農戶一戶一宅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一戶一宅如何認定一戶
1、首先,農村一戶居民只能用有一塊宅基地,也就是所謂的一戶一宅其次對“戶”的認定,應當循以下原則;
(一)夫妻間分戶的只能認定一戶:離婚滿三年以上的可以認定分戶;
(二)戶口未遷移的外嫁女和未達法定婚齡的子女不能與父母分戶;
(三)喪偶(須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證明)未再婚無子女的可以認定為一戶;
(四)農戶只有一個子女的,父母與子女共同申請,不得另行分戶;
(五)農戶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但只有一個兒子的,父母隨兒子共同申請,不得另行分戶;
(六)農戶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兒子,兒子結婚的,賠養對象應當與賠養人之一共同申請分戶認定;
(七)農戶二女戶,無計劃外生(抱)養養的,女兒已結婚且男方入并承擔養女方父母義務的,養對象應當與養人之一共同申請分戶認定;
(八)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已享受國家相關住房優事政策(含住房公積金房改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九)農村五保戶家庭已享受國家"保吃、保察、保醫、保住、保幕優撫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十)分戶認定嚴格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制度
2、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營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違反一戶一宅如何處理
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余宅基地。實踐中,政策面上會對自愿退出多余宅基地的村民給予一定的補償或者激勵。當然,對于符合分戶條件的,將“一戶”依法分為“兩戶”,也是解決“一戶多宅”問題的另一個重要方式。
三、一戶多宅會被強拆嗎
一、一戶多宅會被強拆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農村居民宅基地必須一戶一宅一戶多宅的除有合法原因外屬于違法用地。如果是違法用地當然不能確權登記發證。
所以一戶多宅合法就不會強拆若不合法不一定會拆除但不為您所有違法用地有拆除的可能。
二、一戶多宅合法原因與不合法解決辦法
1.一戶多宅的合法原因主要是因接受贈與或者繼承房屋而同時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因有合法的取得原因所以宅基地使用權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依法應當確權。
2.如果沒有合法原因但卻有多處宅基地的家庭符合分戶條件的可以先分戶然后再根據分戶之后的總戶數分別確權這就是分戶確權如果不符合分戶條件以及分戶之后仍然超過了總戶數的宅基地不能確權。
三、相關法規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
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其中“一戶”是根據戶籍管理的戶口來判定的。也就是說如果在戶口本上登記的是一家人那么該戶口本所登記的家庭就屬于一戶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當然如果子女長大成人并已成家分戶后不夠居住則可以另行申請宅基地。
與此同時村民已經有了一處宅基地的除了因為繼承導致宅基地權屬發生變更以外不得再次申請宅基地。
以上便是小編整理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補充。由此可見一戶人家不能同時對兩處宅基地進行確權。如果沒有合法原因萬萬不能有多處宅屋這并不能帶來什么只有國家的收回或者拆毀。所以小編提醒各位一定要注意法律法規哦。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您還可以繼續法律咨詢網相關律師也竭誠為您服務。
四、一戶一宅是多少平方米
一戶一宅不得超過120平方米。農村宅基地的分配實施“一戶一宅”的原則,即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必須滿足戶口在本村且能夠參與本村集體資產的分配,戶不分大小,一般以公安戶籍部門印發的戶口本為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