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賠償規定是什么

導讀:
如果說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的承擔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對于勞動者進行賠償。
一、未簽勞動合同賠償規定是什么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4、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6、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
二、勞動合同違約怎么處理
1、用人單位只能在兩種情形下約定違約金,即: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違反協議規定的;除這兩種情形以外,不得約定違約金;
2、社保關系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內,用人單位需要配合勞動者轉移,否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仲裁大隊投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3、在當代的社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情,這也是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強制性的要求的。如果說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的承擔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對于勞動者進行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