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具有哪些行為可認定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導讀:
因為緩刑是沒有收監,沒有被羈押,相當于原刑罰沒有執行,所以在緩刑期間再犯新罪,就按判決前犯數罪進行并罰。
一、嫌疑人具有哪些行為可認定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1)案發前或者案發后正在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新的犯罪的;
(2)揚言實施新的犯罪的;
(3)多次作案、連續作案、流竄作案的;
(4)一年內曾因故意實施同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5)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6)有吸毒、賭博等惡習的;
(7)其他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
二、緩刑期間又犯新罪該怎么處理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因為緩刑是沒有收監,沒有被羈押,相當于原刑罰沒有執行,所以在緩刑期間再犯新罪,就按判決前犯數罪進行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