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具有哪些行為可認定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導讀:
因為緩刑是沒有收監(jiān),沒有被羈押,相當于原刑罰沒有執(zhí)行,所以在緩刑期間再犯新罪,就按判決前犯數罪進行并罰。
一、嫌疑人具有哪些行為可認定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1)案發(fā)前或者案發(fā)后正在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新的犯罪的;
(2)揚言實施新的犯罪的;
(3)多次作案、連續(xù)作案、流竄作案的;
(4)一年內曾因故意實施同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5)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6)有吸毒、賭博等惡習的;
(7)其他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一百二十九條
二、緩刑期間又犯新罪該怎么處理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fā)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fā)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因為緩刑是沒有收監(jiān),沒有被羈押,相當于原刑罰沒有執(zhí)行,所以在緩刑期間再犯新罪,就按判決前犯數罪進行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