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賄的幾個問題是什么

導讀:
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能構成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行了斡旋受賄行為。本條就是關于斡旋受賄罪的規定。
一、斡旋受賄的幾個問題是什么
1、斡旋受賄的幾個問題主要集中在其概念以及構成要件上。
2、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會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侵犯國家機關、單位正常的管理活動,卻希望這一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能構成本罪。
(3)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及執政黨和政府的威信。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行了斡旋受賄行為。
3、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本條就是關于斡旋受賄罪的規定。
二、斡旋受賄的特點有那些
1、斡旋受賄人是利用自己的職權或者地位的便利去影響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不正當的職務行為,而不是自己直接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2、謀取的是不正當的利益,才可罰。不正當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這個好理解,就是違法的、非法的,一般按照一般的社會常識就可以判斷;也包括不確定的合法利益,即利益形式是合法的,但是這個利益不確定請托人能不能得到,就算能夠得到,能得多少也不確定,而斡旋受賄人影響其他工作人員使之坐定拿到這一部分的利益,或者幫助其多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