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驗收方面的法律

導讀:
項目經理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風險
工程竣工驗收方面的法律、法規沒有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在規劃、消防、環保、煤氣等專項驗收合格后,才能組織對工程的竣工驗收。(這是業主們的心痛)。為了保障小業主的利益,建設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我局也制定了《深圳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辦法》,這兩個文件將專項驗收的程序提前,作為竣工驗收的必備條件,但他們只是規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有關的法律、法規。對于這個問題,我局已高度重視,并準備在制定或修改有關法規的過程中加以完善。發展商領取了[深圳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即通過了竣工驗收。2如發展商未領取“證明書“而將房地產交付使用屬違規行為。3新版售房合同第7條規定的工程驗收證明即“證明書”4如取得單項驗收證明房地產不能交付使用。一、遲延交付公共配套設施,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城市房地產開發必須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建設市政公益配套設施,并按期交付使用。”該條例第七十條又規定:“違反本條理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交付使用,并處市政配套公益設施項目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在規定期限內不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理〉第三十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規劃和合同約定完成住宅區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從以上法規規定中可以看出,發展商開發建設商品房,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應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時交付。二、遲延交付公共套設施是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附件〈土地使用規則〉第三部分附屬工程第三條明確規定:“土地使用者同意在宗地圖紅線范圍內一并建設附表一、附表二所列附屬工程,并保證在/年/月/日前或主體工程竣工時同時竣工。------”〈深圳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第三條第五款明確約定:“賣方承諾在本合同所售房地產交付使用時,本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書及其補充協議中規定的公共設施,也一并建成并交付使用,否則買方可以拒絕收樓。”以上約定不僅是政府主管部門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要求,同時也是發展商給全體業主的鄭重承諾,發展商不能按期交付公共配套設施,屬嚴重違約行為。三、遲延交付公共配套設施,業主有權拒絕收樓公共配套設施是政府規劃內除主體工程以外的市政工程和附屬建筑物,新的標準合同之所以賦予業主拒絕收樓的權利,就是促使發展商按期建設公共配套設施給業主,業主拒絕收樓,是法律賦予其應有的權利,是平等、公正合同基本原則的體現。四、遲延交付公共配套導致業主拒絕收樓,業主有權獲得賠償〈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和合同規定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一百一十三條也有類似規定。發展商遲延交付公共配套設施的行為,違反買賣合同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屬發展商履行合同不符和合同要求,業主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完全有索賠的權利。同時,遲延交付公共配套設施,這種行為導致業主依約拒絕收樓,與主體工程未獲〈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一致的,必將導致業主因不能及時入住而發生經濟損失,發展商應當比照買賣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向業主計付違約金。總之,發展商遲延交付公共配套設施的行為,不僅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更違反〈深圳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不僅應承擔行政責任,更應向業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