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土地、建筑物抵押給不同債權人怎樣確定清償順序

導讀:
受償后抵押物處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記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權人受償。
一、將土地、建筑物抵押給不同債權人怎樣確定清償順序
1、抵押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別抵押給不同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抵押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一條
二、抵押權優先受償的順序是怎樣的
所謂優先受償順序,是指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清償誰的債權。擔保法規定了以下的清償順序:
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先登記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優于后登記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記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受償后抵押物處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記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權人受償。如果幾個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順序相同,也按照各債權人的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以登記的,按照上述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幾個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均未辦理登記手續,按合同生效的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第一個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債權人首先受償,清償之后有剩余的,第二個抵押合同的債權人受償,依次類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