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不了怎么辦

導讀:
無論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主動辭職還是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勞動者辭職都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書面形式。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一、勞動者辭職不了怎么辦
1、勞動者辭職不了可以按照正規的流程辦理離職的手續的手續,如果說用人單位不予批準的情況之下,也是可以即時走人的。勞動者辭職不需要單位批準,但須程序合法。
2、現實中,勞動者辭職單位以各種借口不受理、不批準,勞動者憤而離職,最后單位卻以勞動者未依法離職造成單位損失為由不支付最后的工資等,導致勞動者有苦難言。
3、首先明確一點,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無限辭職權。無論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主動辭職還是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勞動者辭職都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
4、其次,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不等于說辭職沒有任何限制,勞動者應提前30天主動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書面形式。
5、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辭職時單位不辦離職手續怎么辦
1、由于法律的強性規定,勞動者要求辭職的權利得到保護,對于勞動者這種提前30天的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因此,提前告知期結束后,勞動者解除勞動生效,可以離開單位。
2、單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內辦理交接手續而導致的損失,勞動者不予承擔。
3、告知期結束后,用人單位不及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在動十五日內為勞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給勞動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4、《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5、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勞動者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些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為不滿意工作的現狀,所以選擇了離職,辦理了離職手續。如果是通過正規的程序來辦理的話,用人單位即使不同意也是可以走人的,但是程序必須是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