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動離職是不是不開具離職證明

導讀: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一、被動離職是不是不開具離職證明
1、被動離職是必須要開具離職證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導致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出現那種情形違法的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離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