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犯罪構成

導讀: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4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一、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犯罪構成
1.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犯罪構成為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4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破壞生產經營的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既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形,行為人糾集他人實施破壞,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偵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