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導讀:
也就是說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那么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通訊相聯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壞的對象是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即廣播電臺、電視、電報、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如廣播電臺發射和接收電波的機器設備、電話交換設備、通訊線路、收發電報的設備、電視收發設備等。這些設備必須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廣播、電視、電信的設備因為只有這些設備遭受破壞才可能造成廣播、電視和電信聯絡的中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壞或盜竊庫存的廣播地視、電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廣播、電視、電信的設備如辦公設備、生活設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財產的損失不直接影響廣播電視、電信正常進行則不構成本罪。其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分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和已經造成嚴重后果兩種情況。根據本法的規定過失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才負刑事責任。因此本條第2款規定的過失犯前款罪僅指過失犯前款罪中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也就是說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如果僅有過失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后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這也是本罪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無后果后果是否嚴重是衡量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標志。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于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造成以下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災、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信息無法發布因此貽誤排除險情或者疏導群眾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引起嚴重社會恐慌、社會秩序混亂的
二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臺中直接關系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四十八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