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則同時觸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視情節可作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通訊設施包括廣播電臺的發受電波的設施如鐵塔發射臺、發射機房、電源室等電視臺的發射與接受電視圖象的設備以及有線廣播電視傳播覆蓋設施郵電部門的收發電報的機器設施公用電話的交換設施、通訊線路如架空線路、埋設線路、無線線路等衛星通訊的發射與接受電訊號的設施微波、監測、傳真通訊設施國家重要部門如鐵路、軍隊、航空中的電話交換臺、無線電通信網絡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設施中的無線電通信、導航設施等等。如行為人破壞的是廣播、電視、電信部門的非直接用于通訊的設施如行政辦公設施、日常生活設施或者雖屬廣播、電視、電信設施僅屬于一般性的服務設施如賓館、單位內部的閉路電視網絡城市中的公用電話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電話等等都不屬于本罪對象。對之進行破壞的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論處。此外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施才能成為本罪對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雖已制造完畢但未安裝交付使用的對之進行破壞亦不構成本罪。這是因為只有對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施進行破壞才能給公共安全帶來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則是構成本罪的一個重要條件。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方法多種多樣如拆卸或毀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重要機件砸毀機器設備偷割電線截斷電纜挖走電線桿故意違反操作規程使機器設備損壞使廣播、電視、電信通訊無法進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則同時觸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根據對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處理原則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論處。
構成本罪只須在客觀上實施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可成立。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訊設備因遭受破壞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廣播、電視、通訊不能正常進行使不特定多數的單位和個人無法正常收聽、收看廣播、電視或者進行其他通訊聯絡活動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嚴重后果。如果行為人破壞通訊設備并不影響正常通訊的部件或者僅將一戶的電話機盜走并不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認定。視情節可作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處理。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的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其破壞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的行為會危害通訊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實施本罪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如出于報復泄憤、嫉妒陷害、貪財圖利等。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立案標準
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有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行為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必須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