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中職工債權的清償

導讀:
勞動者的勞動債權關系到民生和社會穩(wěn)定,職工債權具有明顯的生存權屬性,大多數員工的唯一收入是工資,工資是實現員工生存權的主要途徑。職工債權保護在破產程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特此,大律網律師整理了破產法中職工債權的清償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破產法中職工債權的清償
1、清償順位并非清償時間
清償順位是指在破產程序中尤其在破產財產價值嚴重不足情形下根據債權的不同性質排列的清償先后順序。具體為在先順位債權未清償完畢,在后順位的債權將得不到清償,同一順位的債權按比例清償。清償順位遵循法定原則,具體為《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當然,破產法對于每一順位的范圍持包容的態(tài)度,并不限制于破產法,對于其他法律法規(guī)確認和承認的特殊性質債權同樣予以認可,比如建設工程款優(yōu)先權。而清償時間則是指根據重整計劃或者清算計劃,在債權清償順位、金額得以確認后,具體的償還時間表。順位在先的債權其清償時間并不一定在先,同一清償順位的債權的清償時間也并不一定相同。故,清償順位和清償時間為兩個截然不同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2、職工債權并非絕對優(yōu)先
職工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確具有優(yōu)先性,其清償順位也很靠前,但職工債權的優(yōu)先性并不是絕對的,其并不一定都能得到清償和保障。
第一,從清償順位上講,職工債權并不是第一位。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我們知道,在職工債權之前還有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铡8鶕鍍旐樜坏南群螅羝飘a財產不足以支付完全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眨瑒t職工債權沒有保障。
第二,從破產財產上講,職工債權并沒有特定財產保障。實務中企業(yè)進入破產程序尤其是進入清算程序,往往意味著該企業(yè)已是窮途末路,其能夠用于周旋的資產早已抵押或者處置。而根據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擔保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所列債權只能在非擔保財產范圍內獲償(清償完畢擔保債權還有剩余的擔保物價值例外)。可見,職工債權的優(yōu)先性并沒有特定的財產保障,當企業(yè)無產可破或者非擔保財產所剩無幾情形下,很難得到清償。
3、職工債權特殊順位
職工債權的清償順位由《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進行原則性規(guī)定,除此之外,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及其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對職工債權清償順位還進行了特殊規(guī)定。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該部分職工債權優(yōu)先于擔保債權對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即突破了原則性規(guī)定。但是該部分職工債權的范圍有嚴格限制。首先,該部分職工債權的發(fā)生時間為《破產法》公布之日前,具體為2006年8月27日前;其次,該部分職工債權并非全部突破清償順位,只有根據正常順位得不到清償的部分才能優(yōu)先于擔保債權進行清償。最后,該部分職工債權嚴格限制在列舉的幾類職工權益,未列舉的其他職工權益不適用該條。當然,該條規(guī)定溯及既往且侵犯了擔保債權人的利益。不過該條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解決當時企業(yè)欠薪的歷史遺留問題,適用時進行嚴格限制,使風險可控。并且法不溯及既往只是一般原則,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guī)定,允許有例外情形。
另,根據筆者上一篇對高管工資的介紹,破產法對職工債權清償順位的特殊規(guī)定還包括對高管超出平均工資部分列為普通債權進行清償。這里不做贅述。
4、職工債權清償方式
職工債權的清償并不是簡單的拿錢走人,尤其是職工債權涉及到社保欠費部分時,清償方式的選擇顯得尤為重要。破產人直接將所確認的職工債權全部向職工個人進行清償,并不是最優(yōu)的清償方式。第一,社保局在收取社保欠費時,不會只收取企業(yè)應承擔部分,如果破產人不將職工應繳個人部分繳付給社保局而是直接向職工清償,社保局不會認可。第二,一旦職工獲得清償款,破產人再想從其手中收取其個人應當承擔部分將難于登天,而職工個人往往又不會主動將該部分繳入社保局。第三,無論何種原因導致職工社保賬戶欠費,職工都不可能自由轉出社保關系,將嚴重影響其在新單位購買社保。可見,直接向職工個人清償全部職工債權并不能徹底解決社保問題,相反還可能案結事不了,引發(fā)新的矛盾。
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可否提出和解申請
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請。根據法律規(guī)定,申請和解的只能是債務人,由債務人申請和解并提出和解協議后,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道依照本法規(guī)定清理債務。
企業(yè)法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版院提出對債務人進權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7條規(guī)定,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除遞交申請外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債權發(fā)生的事實與證據
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在實踐中,一般法院要求債權人申請破產時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應根據法律相應規(guī)定,說明債務人拖欠申請人債務、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已符合破產條件,申請人因此以債權人資格申請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2)申請人資格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明。
(3)債權性質、數額、有無財產擔保情況并附相應證據。
(4)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已呈持續(xù)狀態(tài)的有關證據。
(5)審計報告。(非硬性要求)可以提交債務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存檔的審計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