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中的可撤銷清償和無效清償是如何理解的?

導讀:
破產法分別在第31條、32條和第33條規定了可撤銷的債務人清償和無效的清償,對于可撤銷的清償和無效清償,管理人負有撤銷和主張無效的義務,否則,管理人應向債權人承擔造成債權人損失的賠償責任。對于破產法中的可撤銷行為,立法者認為可撤銷的行為是指對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定期限內所為的有害于破產債權人整體利益的行為予以撤銷,使其失去效力的行為。那么公司破產中的可撤銷清償和無效清償是如何理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破產法分別在第31條、32條和第33條規定了可撤銷的債務人清償和無效的清償,對于可撤銷的清償和無效清償,管理人負有撤銷和主張無效的義務,否則,管理人應向債權人承擔造成債權人損失的賠償責任。對于破產法中的可撤銷行為,立法者認為可撤銷的行為是指對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定期限內所為的有害于破產債權人整體利益的行為予以撤銷,使其失去效力的行為。關于公司破產中的可撤銷清償和無效清償是如何理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破產債務清償順序是指破產財產應當按一定的順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破產財產的分配,是破產清算的最后階段,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公司破產中的可撤銷清償和無效清償是如何理解的?
破產法分別在第31條、32條和第33條規定了可撤銷的債務人清償和無效的清償,對于可撤銷的清償和無效清償,管理人負有撤銷和主張無效的義務,否則,管理人應向債權人承擔造成債權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對于破產法中的可撤銷行為,立法者認為可撤銷的行為是指對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定期限內所為的有害于破產債權人整體利益的行為予以撤銷,使其失去效力的行為。管理人行使撤銷權帶來兩個法律后果:一是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失去效力;二是因債務人的行為而被轉讓的財產可以依法追回,納入債務人財產的范圍。(見全國人大常委會編寫的破產法釋義,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是債務人極其惡劣的行為,不僅在破產中是無效的,即使在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中也是無效的,因此,其行為的無效是不受期限限制的,而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在正常情況下,其行為通常是有效的,不論是個別清償債務,還是提前清償債務等等行為都是有效行為,而其中第三十一條的行為,如果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實現,作為債務人的債權人在正常情況下是享有撤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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