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后,公司債務該如何清償!

導讀:
公司破產,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破產財產,是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宣告破產時,為了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共同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此外,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額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那么公司破產后,公司債務該如何清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破產,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破產財產,是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宣告破產時,為了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共同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此外,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額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關于公司破產后,公司債務該如何清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破產,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其內容包括: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于持續狀態。
破產財產,是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宣告破產時,為了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共同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根據《破產法》第28條的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企業法人在清償還債前,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對破產財產保管、清理、處理和估價時所需要的費用。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應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1、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共益債務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此外,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額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實踐中,有的公司在起訴、應訴時處于正常營業狀態,而在訴訟開始之后發生公司被終止的情況,作為公司的股東或出資人應爭取主動,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可以將訴訟主體由終止公司變更為清算組織。因為清算組管理的是原公司的的財產,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來源于公司,對原公司具有完整的繼承性,可以延續原公司的行為,但不能否定原公司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在訴訟的一審、二審、重審或執行階段,都可以將清算組變更為新的訴訟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