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保險公司解散未清償債務如何處理

導讀:
第二十八條外資保險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而清算的應當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因此由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經破產宣告轉為破產清算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向管理人辦理財產和事務的移交。那么外資保險公司解散未清償債務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十八條外資保險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而清算的應當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因此由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經破產宣告轉為破產清算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向管理人辦理財產和事務的移交。關于外資保險公司解散未清償債務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外資保險公司解散未清償債務如何處理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外資公司解散時未對債務進行清償的可以由相關的部門動用提取的保險金清償相應的債務。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外資保險公司成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中國保監會指定的銀行保證金除外資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二十八條外資保險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而清算的應當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內容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核準。
二、公司申請破產后會怎樣
1、對破產案件的效果。破產宣告對于破產案件的效果就是破產案件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在破產案件受理后破產宣告以前債務人還可以通過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擔保、在短期內清償債務)而避免破產清算。而一旦破產宣告則破產案件不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
2、對債務人的效果。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產生身份上、財產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具體說主要有以下幾項
(1)債務人成為破產人。在我國被申請破產的企業在破產宣告前稱為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稱為破產企業。破產企業的身份就是破產人。所謂破產人就是民事權利受到破產程序拘束的人。
(2)債務人財產成為破產財產。破產宣告后債務人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即成為由管理人占有、處分并用于破產分配的財產。破產財產在歸屬、用途和處置方法上都服從于破產清算的目的。破產財產作為一個財產集合體受到破產法有關規則的保護。
(3)債務人喪失對財產和事務的管理權。破產宣告后債務人的財產和事務必須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經破產宣告轉為破產清算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向管理人辦理財產和事務的移交。破產宣告后原則上應當停止破產人的業務活動。但是繼續經營有助于破產財產的保值增值符合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許可。
3、對債權人的效果。對債權人來說破產宣告使他們獲得了行使權利的特別許可。在破產宣告前所有的債權請求都處于凍結狀態。破產宣告后因破產宣告以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得依照破產程序的規定接受清償。為此破產法對破產宣告后的債權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別規定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即別除權人可以由擔保物獲得清償。根據破產法第109條的規定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別除權人可以隨時由擔保物獲得優先清償。第110條進一步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因此具備這些情形的別除權人應當在破產宣告后及時行使權利以便參加隨后開始的破產分配。
(2)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依破產分配方案獲得清償。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享有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序集體確定分配方案由破產財產獲得清償。




